冷暴力与法律的有所不为
2020-05-30 14:00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程咬金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面对越来越多的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我想,只有找到了其中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吧。
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既有婚姻观念之后,每个人越来越要求自己的婚姻的自主性。但我想,自主的权力既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还应当是自负其责——在父母之命的婚姻之中,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婚姻的不幸归结于父母;但在婚姻自主之后,如果婚姻出现了不幸,其责任又在谁?
法律或许可以规定对于业已没有爱情——即感情已经破裂了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解除,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但能够提高婚姻的质量吗?
由上,我认为,婚姻的质量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而之所以出现冷暴力这种现象,其真正的原因正是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对于感情之间出现的问题,我想更多的是夫妻之间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其责任更多地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而不应当由法律去管。
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我想,法治下的法律应当有所为,还应当有所不为。
判断法律是否为还是不为的条件是:通过法律的规范能够改变某种对社会不利的状态时,法律就应当为;同时,法律能够对于社会的现象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律应当为。除此之外,法律就应当“不为”。比如关于冷暴力这个问题,我想法律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感情。退一步而言,对于冷暴力的问题如果可以用法律解决,法律又该如何规定?比如,丈夫不爱和妻子说话了,法律如何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每天说话”,对于这样的法律除了贻笑于大方之外,还能够有什么实际的价值?另外,法律作为法官的裁判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的,如果法律将冷暴力纳入自己的范围之内的话,法官依此而作出判决之后,我不知道除了再加个“执行难”之外,哪位执行高手能够让夫妻之间不再具有冷暴力?
综上,我认为,对于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冷静地看;固然,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对于当事人的危害都是巨大的;但如果不能体现出法律有所不为的法治精神,而将之作为法律来规范的话,我认为只能是荒唐的。
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既有婚姻观念之后,每个人越来越要求自己的婚姻的自主性。但我想,自主的权力既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还应当是自负其责——在父母之命的婚姻之中,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婚姻的不幸归结于父母;但在婚姻自主之后,如果婚姻出现了不幸,其责任又在谁?
法律或许可以规定对于业已没有爱情——即感情已经破裂了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解除,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但能够提高婚姻的质量吗?
由上,我认为,婚姻的质量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而之所以出现冷暴力这种现象,其真正的原因正是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对于感情之间出现的问题,我想更多的是夫妻之间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其责任更多地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而不应当由法律去管。
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我想,法治下的法律应当有所为,还应当有所不为。
判断法律是否为还是不为的条件是:通过法律的规范能够改变某种对社会不利的状态时,法律就应当为;同时,法律能够对于社会的现象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律应当为。除此之外,法律就应当“不为”。比如关于冷暴力这个问题,我想法律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感情。退一步而言,对于冷暴力的问题如果可以用法律解决,法律又该如何规定?比如,丈夫不爱和妻子说话了,法律如何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每天说话”,对于这样的法律除了贻笑于大方之外,还能够有什么实际的价值?另外,法律作为法官的裁判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的,如果法律将冷暴力纳入自己的范围之内的话,法官依此而作出判决之后,我不知道除了再加个“执行难”之外,哪位执行高手能够让夫妻之间不再具有冷暴力?
综上,我认为,对于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冷静地看;固然,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对于当事人的危害都是巨大的;但如果不能体现出法律有所不为的法治精神,而将之作为法律来规范的话,我认为只能是荒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