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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公司是耶非耶

2020-05-30 13:19作者:程东宁
  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应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前不久,在江苏徐州街头就出现了一家专门为失主寻找失物的失物招领公司,这家公司的出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人认为这种公司的出现,对崇尚道德精神的培养不利,会冲击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同时,这种公司的存在缺少法律上的依据,会淡化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其实,这种担心和忧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失物招领公司的设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即允许,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规定来看,并不涉及到像失物招领公司这样具体的类型该如何设立或该不该设立问题,只是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作为失物招领公司来说,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有偿服务性行业,他的存在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失物招领公司作为有偿服务行业,其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找到依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就明确规定了失主不能无偿取得自己的遗失物,而是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法律中找到实例,如在日本、德国、瑞典的法律中,对于失物招领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比例上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且操作性很强。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中,一些专家学者已经明确提出对失物招领实行有偿服务的立法建议,并已经取得了共识。

  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事项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这就需要一些社会团体来帮助管理和解决一些社会事务,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一种有偿服务机构出现,是借助市场激励机制来解决一些以前需要由政府部门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样做既解决了政府过去包揽一切的做法,又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并不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相对抗,相反能够促进道德规范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作为道德来说,并不是虚无漂渺的,它不仅与经济基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在不同的制度下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因此,道德是伴随着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相关制度而存在的。有人丢了东西没处找,有人拾到东西找不到失主,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利用其自身优势,为失主寻找、取得失物架起了桥梁,正是在这样的优势下,失物招领公司及时、有效地为失主提供方便,从而减少了失主的忧虑和烦恼。笔者认为,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不仅赋予乐施好善、助人为乐以新的道德水准和内容,而且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例。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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