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新闻标题应当准确
2020-05-30 13:13作者:寒冬腊月
新闻标题应当言简意赅,引人注目,简化无疑是其手法之一。但是再简化也不能改变原意,改变了原意就会误导读者,就会降低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
某省法制类报纸有一条新闻名为《伪造凭证诈骗电脑 法人公司双受罚》,这个标题的后半句简化错误。阅读本条新闻正文,标题中的“法人”应当是指石家庄市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两万元;“公司”是指其所在的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按文中原意理解,该标题中的“法人”是把“法定代表人”不当简化而成。“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是指一种组织,而不是指某一种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行政负责人,是自然人。日常生活中某些单位负责人经常讲“ 我是单位法人”就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政法机关的报纸实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误 。
某市日报新闻《高法高检出台法规,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这个标题中前半句简化错误。对照正文得知“高法高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本应简化为“最高法检”或者“两最高”、“法检两家” 。“高法高检”习惯上应当是对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简称 。但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经授权没有制定司法解释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更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该标题中的“法规”二字应当改为“司法解释”或者“解释” 。“法规”是“行政法规”的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的是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只能是司法解释,不可能也没有权力制定行政法规 。该标题显然是搞错了(正文中说解释是正确的)。虽然大部分读者不会错误理解,但作为党报不应当这样简化标题而形成集中的常识性错误。
以上是笔者最近发现的两条错误的新闻标题,我想还有类似的情况没有引起注意。撰写此文的目的一是给新闻媒体提个醒,二是纠错,以正视听。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某省法制类报纸有一条新闻名为《伪造凭证诈骗电脑 法人公司双受罚》,这个标题的后半句简化错误。阅读本条新闻正文,标题中的“法人”应当是指石家庄市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两万元;“公司”是指其所在的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按文中原意理解,该标题中的“法人”是把“法定代表人”不当简化而成。“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是指一种组织,而不是指某一种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行政负责人,是自然人。日常生活中某些单位负责人经常讲“ 我是单位法人”就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政法机关的报纸实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误 。
某市日报新闻《高法高检出台法规,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这个标题中前半句简化错误。对照正文得知“高法高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本应简化为“最高法检”或者“两最高”、“法检两家” 。“高法高检”习惯上应当是对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简称 。但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经授权没有制定司法解释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更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该标题中的“法规”二字应当改为“司法解释”或者“解释” 。“法规”是“行政法规”的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的是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只能是司法解释,不可能也没有权力制定行政法规 。该标题显然是搞错了(正文中说解释是正确的)。虽然大部分读者不会错误理解,但作为党报不应当这样简化标题而形成集中的常识性错误。
以上是笔者最近发现的两条错误的新闻标题,我想还有类似的情况没有引起注意。撰写此文的目的一是给新闻媒体提个醒,二是纠错,以正视听。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