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也是改革?
2020-05-30 13:05作者:山里人
中新网9月8日以《兰州中院改革刑事审判方式 三类案件可当庭宣判》为题,转载科技鑫报报道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刑事审判方式,规定对3类案件可以当庭宣判。这3类案件分别是:1、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后由审判员填写案件处刑意见表,提出处刑意见,由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当庭宣判;2、合议庭审理的5年以下(不含5年)的案件,审理后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可当庭宣判;3、合议庭审理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审理后由合议庭评议,如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报庭长、主管院长在案件处刑意见表上签名后可当庭宣判。
笔者很赞成兰州中院的这一举措。因为当庭宣判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措施。当庭宣判还可以带来一系列的正效应,一是可以促进法官庭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二是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节约诉讼成本;三是可以及时化解纠纷,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四是减少办案的时间和环节,不给当事人到处找人说情的机会,有利于减少办案中的干预,也有利于廉政建设等等。
但是,把当庭宣判称为改革,就值得研究了。当庭宣判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宣判方式。案件审理后,进行当庭宣判,是依法办案的表现。这如何能称为改革?所谓改革,顾名思义,就是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变和革新。而当庭宣判,则是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制度。改在哪里?革在何处?
对法院过去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重新加以规范;一些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做法,重新放到法律的框架进行审视并加以纠正;对法律规定有选择性的做法,比如法律规定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法院决定采取其中的一种,等等,这是法院为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所应当采取的措施。但是,不能把这些回归法律制度的行为称为改革。
正确的说法是:法院正在严格执法,正在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的权威。
真正属于改革的,是现在正在讨论的由二审制改为三审制,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变,司法管辖区的改变,大司法区的设立等等。这些需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举措,才能称之为改革。
改革不是大箩筐,不要把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笔者很赞成兰州中院的这一举措。因为当庭宣判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措施。当庭宣判还可以带来一系列的正效应,一是可以促进法官庭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二是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节约诉讼成本;三是可以及时化解纠纷,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四是减少办案的时间和环节,不给当事人到处找人说情的机会,有利于减少办案中的干预,也有利于廉政建设等等。
但是,把当庭宣判称为改革,就值得研究了。当庭宣判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宣判方式。案件审理后,进行当庭宣判,是依法办案的表现。这如何能称为改革?所谓改革,顾名思义,就是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变和革新。而当庭宣判,则是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制度。改在哪里?革在何处?
对法院过去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重新加以规范;一些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做法,重新放到法律的框架进行审视并加以纠正;对法律规定有选择性的做法,比如法律规定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法院决定采取其中的一种,等等,这是法院为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所应当采取的措施。但是,不能把这些回归法律制度的行为称为改革。
正确的说法是:法院正在严格执法,正在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的权威。
真正属于改革的,是现在正在讨论的由二审制改为三审制,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变,司法管辖区的改变,大司法区的设立等等。这些需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举措,才能称之为改革。
改革不是大箩筐,不要把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