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司法独立
2020-05-30 13:02作者:散关居士
近年来,随着法学理论的逐步成熟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界内,司法独立的呼声此起彼伏,大有欲罢不能之势。被这氛围中感染久了,本人也就有了几点感悟,这里书写出来与大家共勉。
司法独立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其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必须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在宪法序言部分已经开宗明义阐述得非常清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进一步为我们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我国的一项政治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所以司法机关不能摆脱党的领导。
但是,总有这样一种呼声,他们每每谈及司法改革就必然要抨击现行体制,继而引进西方所谓的司法独立观念,提出种种不切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所谓改革理念,在审判等司法程序的个别环节上断章取义的进行改革,结果操作起来漏洞百出,以至朝令夕改。究其根本,就是他们忽视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个大的政治前提,丧失了司法改革的组织保证,其前途也就可想而知。因此,笔者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在谈及法律、谈及司法改革时,何不从宪法的序言开始进行思考?
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宗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立足司法为民,注重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入手,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司法为民”这一基本宗旨的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法院改革的终极目的,确立了司法独立的价值趋向,与“三个代表”所确定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价值追求相衔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纳,使人民法官能够回到人民群众当中,进而能够为司法改革建立坚实的群众基础。
曾几何时,在一种纯粹独立的理念的引导下,我们有些地方的司法改革向着狭隘的方向走去,他们试图让法官孤独的走向审判台,其结果是群众对法官的指责声也就一浪高过一浪,让我们的法官欲进不能、欲退不得,陷入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由此,笔者想,只要法官事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何愁司法不独立?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审判权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途径。法官的职业特殊本质要求必须给予法官一个清净的外围环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理性思维,只有具备工作环境的清净,法律思维的独立,法官才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也才能成为现实,这一点目前法律人已经探讨得非常透彻。但是,笔者仍然要说,这种司法独立还必须是在党委、人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下的有限独立,这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需要,否则,法官的独立就无从谈起。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是我们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三轴心,司法理论应该以此为前提构建独立的体系,司法实践应该以此为根本探讨、摸索科学运作方式,从而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新路子。
司法独立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其政治前提和组织保证必须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在宪法序言部分已经开宗明义阐述得非常清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进一步为我们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我国的一项政治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所以司法机关不能摆脱党的领导。
但是,总有这样一种呼声,他们每每谈及司法改革就必然要抨击现行体制,继而引进西方所谓的司法独立观念,提出种种不切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所谓改革理念,在审判等司法程序的个别环节上断章取义的进行改革,结果操作起来漏洞百出,以至朝令夕改。究其根本,就是他们忽视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个大的政治前提,丧失了司法改革的组织保证,其前途也就可想而知。因此,笔者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在谈及法律、谈及司法改革时,何不从宪法的序言开始进行思考?
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宗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立足司法为民,注重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入手,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司法为民”这一基本宗旨的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法院改革的终极目的,确立了司法独立的价值趋向,与“三个代表”所确定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价值追求相衔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纳,使人民法官能够回到人民群众当中,进而能够为司法改革建立坚实的群众基础。
曾几何时,在一种纯粹独立的理念的引导下,我们有些地方的司法改革向着狭隘的方向走去,他们试图让法官孤独的走向审判台,其结果是群众对法官的指责声也就一浪高过一浪,让我们的法官欲进不能、欲退不得,陷入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由此,笔者想,只要法官事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何愁司法不独立?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审判权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途径。法官的职业特殊本质要求必须给予法官一个清净的外围环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理性思维,只有具备工作环境的清净,法律思维的独立,法官才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也才能成为现实,这一点目前法律人已经探讨得非常透彻。但是,笔者仍然要说,这种司法独立还必须是在党委、人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下的有限独立,这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需要,否则,法官的独立就无从谈起。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是我们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三轴心,司法理论应该以此为前提构建独立的体系,司法实践应该以此为根本探讨、摸索科学运作方式,从而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新路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