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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不是“买彩”

2020-05-30 12:56作者:蔡红东
  自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以来,财政(农税)机关被明确为农业税的唯一执法主体,乡村干部只能尽协税护税之力,再也不能入户直接征收税款。为此,为早日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全国各地财政(农税)机关可谓“绞尽脑汁”。这不,笔者就从9月9日的《湖北日报》上看到了一篇题为“大冶为农业税模范纳税户设奖”的报道。说的是湖北省大冶市农税局对全市53617名模范纳税户通过电脑随机抽奖,共抽出一等奖20名、二等奖200名、三等奖500名、纪念奖2000名,奖金总额5万多元。笔者对此作法颇有异议:纳税不是“买彩”!

  时下,各地政府普遍都制定了对纳税大户实行物质奖励的政策文件,这为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值得提倡。但将这种做法引到财政(农税)机关,笔者觉得有点不妥。农业税的纳税人要比工商税收的纳税人涉及面广,且承担的税收任务是比较轻的。像笔者所在的农业县有81240个纳税户,而承担的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任务总额为1832.81万元,平均每个纳税户只有225.6元。如果所有的纳税户都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任务,你到底奖哪一个、哪一个又不奖呢?

  纳税不是“买彩”,何必有意去让大面积的纳税户“失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既然是尽“义务”,那又何必去大搞什么“物质刺激”呢?

  此外,笔者对大冶市农税局在“模范纳税户”的界定问题上也存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也就是说,只要在秋季一次性完成农业税任务的农户就属于“合法行为”。既然是“依法行事”,那么,在秋季完成农业税任务的纳税户也应该被纳入“模范纳税户”的行列。由此可见,该市农税局对“模范纳税户”的界定有点操之过急,毕竟农业税在纳税期限上不同于工商各税。

(作者来自湖北省团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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