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法的精神
2020-05-30 12:52作者:乔新生
在法学领域,一直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境界。然而,在古希腊神话中,正义与法治是宙斯的两个儿子,两者虽然血脉相连,但并不相同。正义是法治的参照物,它是用来衡量法治好坏的标准。正义与法治后来衍生出了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是左右人类发展的总秩序,实在法则是受自然法约束的具体的行为规范。
可是,在许多时候人们并不能区分这一点,他们更愿意从具体的实在法中寻找正义的影子,并以虚拟的正义精神来判断具体法条的优劣。其实,实在法也体现人类的精神,只不过与自然法相比,实在法主要体现具体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精神,这些精神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治的正义精神。实在法的“分”与自然法的“合”,构成了人类社会前进中的矛盾统一。
关于实在法的划分,有公法与私法两元说,也有法律部门说。这些分类仅仅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无多大的指导意义。真正的实在法门类划分应该以实在法所体现的具体精神为标准,它不局限于某一个法律文件,更不局限于某一个法条,而是把体现某一类精神的法律规范进行科学归类。凡是能够体现某一类精神价值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并为一类,进行系统研究。正是体现不同法治精神的实在法,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具体的行为规则体系,反映了人类社会正义的总追求。
在我看来,当今人类的实在法体系非常丰富,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人类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类体系可以具体划分为政治体系、商业体系和社会体系。其中政治体系中的宪法是人类宪政文明的基础,它反映了社会契约下国体政体的一般表现形式。行政法在宪法指引下,具体体现控权精神。在商业领域,营利精神是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但在社会总正义的约束下,商业的营利精神必须与民法的互助精神相互妥协,必须防止商业营利精神侵入社会的政治生活与基本的民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制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现代社会,民商法的分野只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再分配才反映民主社会的本质。经济法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调整社会各区域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各行业之间的关系等等。均衡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在两大基本假定下,经济法既直接介入市场,规范竞争行为,又直接引导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社会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后契约时代,国家体恤贫弱规则的总表现。社会法反映了在现代竞争体制中,人类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追求。
简言之,在正义的自然规则下,实在法的各个具体分支通过体现不同的精神,共同实现人类的价值追求。在社会和商业领域,民法体现互助精神,商法体现营利精神,经济法体现均衡精神,社会法则体现救济精神。在政治领域,宪法体现宪政精神,而行政法体现控权精神。为了实现上述精神,人类创造了刑罚手段和程序规则。刑法作为最古老的以剥夺自由和财产为表现形式的刑罚规则,体现的是人类善恶必报的一种轮回观念,而程序法则是人类经过无数次的摸索,总结出来的实现正义的有效规则。罪刑相当精神和分权制衡精神,是现代社会赋予刑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精神。
正是这些体现不同精神的实在法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用布坎南的话说就是,一种把市场与政治混合在一起,相互交叉,相互冲突,关系极为复杂的网络的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正义本身也不是虚无飘渺的东西。在古希腊哲人那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并用实在法强化他们的基本权利,使其成为真正的强者,社会正义才能实现。当我们把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当我们把公平与正义作为实在法原则的时候,重温古代先贤关于正义与法治的论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正义既不是所谓资产阶级法治的遮羞布,也不是实在法中的基本原则,它是高于实在法,统领并协调各个实在法具体精神的人类价值总目标,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追求和自然秩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可是,在许多时候人们并不能区分这一点,他们更愿意从具体的实在法中寻找正义的影子,并以虚拟的正义精神来判断具体法条的优劣。其实,实在法也体现人类的精神,只不过与自然法相比,实在法主要体现具体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精神,这些精神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治的正义精神。实在法的“分”与自然法的“合”,构成了人类社会前进中的矛盾统一。
关于实在法的划分,有公法与私法两元说,也有法律部门说。这些分类仅仅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无多大的指导意义。真正的实在法门类划分应该以实在法所体现的具体精神为标准,它不局限于某一个法律文件,更不局限于某一个法条,而是把体现某一类精神的法律规范进行科学归类。凡是能够体现某一类精神价值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并为一类,进行系统研究。正是体现不同法治精神的实在法,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具体的行为规则体系,反映了人类社会正义的总追求。
在我看来,当今人类的实在法体系非常丰富,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人类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类体系可以具体划分为政治体系、商业体系和社会体系。其中政治体系中的宪法是人类宪政文明的基础,它反映了社会契约下国体政体的一般表现形式。行政法在宪法指引下,具体体现控权精神。在商业领域,营利精神是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但在社会总正义的约束下,商业的营利精神必须与民法的互助精神相互妥协,必须防止商业营利精神侵入社会的政治生活与基本的民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制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现代社会,民商法的分野只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再分配才反映民主社会的本质。经济法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调整社会各区域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各行业之间的关系等等。均衡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在两大基本假定下,经济法既直接介入市场,规范竞争行为,又直接引导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社会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后契约时代,国家体恤贫弱规则的总表现。社会法反映了在现代竞争体制中,人类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追求。
简言之,在正义的自然规则下,实在法的各个具体分支通过体现不同的精神,共同实现人类的价值追求。在社会和商业领域,民法体现互助精神,商法体现营利精神,经济法体现均衡精神,社会法则体现救济精神。在政治领域,宪法体现宪政精神,而行政法体现控权精神。为了实现上述精神,人类创造了刑罚手段和程序规则。刑法作为最古老的以剥夺自由和财产为表现形式的刑罚规则,体现的是人类善恶必报的一种轮回观念,而程序法则是人类经过无数次的摸索,总结出来的实现正义的有效规则。罪刑相当精神和分权制衡精神,是现代社会赋予刑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精神。
正是这些体现不同精神的实在法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用布坎南的话说就是,一种把市场与政治混合在一起,相互交叉,相互冲突,关系极为复杂的网络的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正义本身也不是虚无飘渺的东西。在古希腊哲人那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并用实在法强化他们的基本权利,使其成为真正的强者,社会正义才能实现。当我们把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当我们把公平与正义作为实在法原则的时候,重温古代先贤关于正义与法治的论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正义既不是所谓资产阶级法治的遮羞布,也不是实在法中的基本原则,它是高于实在法,统领并协调各个实在法具体精神的人类价值总目标,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追求和自然秩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