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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称号不应影响人选择的权利

2020-05-30 12:49作者:郭之纯
  最近全国劳模李素丽出任一家企业的服务形象大使。对此,潘凤亮先生在《中国青年报》撰文认为不妥,“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也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这种巨大的精神反差是公众很难接受的。”“劳模始终不该忘记,你的身份资源来自公众。”

  我不同意潘文的观点。

  首先说劳模称号的来历。李素丽为什么能当劳模?固然有一个评的过程,但实质上这正是她工作努力,确实已经堪为楷模的结果。不错,“劳模”这个称号确实有一种公众荣誉在其中,但这个荣誉是对其先前工作的回报,而不对其以后行为的限制。劳模称号,并不是什么人赐予她的,何况她这个“劳模”身份已经为社会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很多售票员以她为榜样,提高了工作水平,这已经够了,不能要求劳模非得为社会呕心沥血,无私无欲,至死方休。所以,潘先生所说的“‘劳动模范’这种由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众认可,并不仅仅属于拥有劳模称号的个人。”是禁不住推敲的。

  “劳模”身份不同于修女,必须用“克己”的方式维持某种哪怕不合理的准则;这个称号也不同于公务员,因为掌握有一定的权力所以必须自律。另外,从法律的角度看,李素丽的行为也并不属被禁之列。一个人被评为劳模,并不代表她这一生便戴上了什么枷锁,任何称号都不能影响选择生活的权利??那怕是“逐利”的行为。劳模称号如果一定要影响其获得者的幸福追求,这样的称号便是不妥当的。??当然,作为李素丽来说,她如果“逐利”要有个前提,就是必须时刻以“劳模”的荣誉身份自醒,不能昧了良心。

  可以认为,用“劳模是一种国家资源”这样的理由,反对李素丽为企业做形象大使,从而获得个人的利益,是对劳模的苛求。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各国政治家从政生涯中获得的信息,也是一种“国家资源”,但他们也都可以用其作资料发表收费的演讲,或写成回忆录,并且版权自有。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苛求李素丽呢?

  实际上,劳模称号可以得到社会承认,甚至可以由之得到较高的报酬,这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不仅是劳模的光荣,也正是“好人好报”朴素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这并不是李素丽做劳模前的预期回报,因此这不仅没有背离其劳模称号的“精神价值”,甚至还为劳模称号增加了含金量。(作者来自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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