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岂能搞“大胆尝试”?
2020-05-30 12:24作者:马赛克
10月5日的《天府早报》以《张榜公布:他们都是贼娃子》为题,报道了成都市某超市在店门处橱窗里醒目地摆放10张小偷照片而引得顾客争相观看的新闻。据该超市的一小姐说,为保证顾客有良好的购物环境,超市特意与驻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搜集了曾在此超市作过案的惯偷照片,于国庆期间在超市门前“展出”。当地派出所的民警称:将这些惯偷的照片张榜公布以警示顾客,“是一种大胆地尝试”。对这作法,笔者的看法不敢苟同。
作为社会公害的小偷,如过街老鼠人人痛恨。但是,小偷小摸在法律上仅仅属于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公民违法犯罪,只能由执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及法律尺度作处理,而不是以羞辱人格的封建“人治”手段来执法。《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平等,即是对违法和犯罪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手段、在法规的框定的条款之内进行公平公正地执法。那么,对于一般性违法的公民,就仍然享有宪法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身权利,其要件包含肖像权、名誉权。这家超市、这个派出所,将10名曾有违法前科的公民肖像张榜公布于闹市的大庭广众之下,不能不说是一种非法手段,是对公民基本人格的歧视。
笔者绝无同情、袒护小偷行为的意思;只是说,我们要依法办事。法律是严肃的,不能谁想尝试就尝试,更不能异想天开地“大胆地尝试”。否则,这“法”就不成其为“法”。
(作者来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文化馆)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