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人的矫情
国庆节长假期间,成都“好又多”超市为给顾客创造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和辖区派出所联手将经常在本店行窃的十名惯偷的照片挂在了入口处。该新闻一经报道,引起一片批评声??我共读到六位名家对此事的评论,五人持的是反对态度,剩下的一人“看到大家异口同声的反对,勉强写一篇抱抱不平。”
时评作者的态度和当地市民的态度形成耐人寻味的反差:据《天府早报》报道,对超市和派出所曝光惯偷的这种做法,多数市民表示认同,甚至可称是欢欣鼓舞(从整体上看不出《天府早报》有偏袒的言语或故意,可认为是非常客观的一次报道);而且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当地的律师对此做法也深表赞同并加以解释。不消说,这些远在千里之外的时评作者决不是小偷的同谋,并且这些时评家想来也是普通人居多,说不定也曾经受过“三只手”之苦。那为什么对此事的看法竟如此迥异?这反差形成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
其实看时评家们的观点,虽提隐忧者有之,辩析法理者有之,但不外乎诸如“对小偷的惩处只能由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不能以正义的名义任意践踏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或“这样的做法违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人性化’执法原则不相吻合”等人尽皆知的道理。我想,这些道理成都的市民也一定是懂的。既然如此,何以认识竟如此的不同?
笔者认为,这些时评作者一是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二是有些太过矫情。
先说没有实事求是。首先我在新闻中注意到一点:“照片贴出后,超市的秩序有了很大改善,盗窃行为也明显减少。”实践是检验一切的标准,照此可见,这种办法实际上是行之有效的。其次不能认为这样就形成了对惯偷的“伤害”。正如一位作者在文章里所解释的那样:何谓“惯偷”?就是指经常进出派出所和公安局的以盗窃为生的刑事犯。我觉得,一个“惯”字,道尽了超市的无奈及顾客的烦恼。我不否认这样的人以后也能“浪子回头”,但在他们“回头”之前,在他们经常作案的地方贴出照片(值得注意的是,也只是这些地方),让大家对他们提高些警惕,让他们不能再搞“暗黑破坏”,我感觉不出这就是对他们的污辱??何况,人必自污,人然后方能污之,即便这是“污辱”的一种,也当视为是他们咎由自取。??假如只是为了维护那些惯偷们自己也未必在乎的“面子”,而任由很多人钱财安全受威胁而不顾,我们倒要问问这样的执法机关或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
再说太矫情。当然不能否认,从悬挂惯偷照片行为中,普通市民能够得到一种“让偷儿无处藏身”的报复性快感,这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这种朴素的东西未必符合时评家眼里的“理性”,但实际上,朴素的东西未必就是低层次的,因为维持社会正义,仅靠法治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做不到那么多,在法治原则之外,还必须要依靠一般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等集体意识。社会学的鼻祖之一杜尔克姆说: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发展的精神基础。因此,必须培养社会成员对“恶行”的共有鲜明道德判断和感情爱憎,这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悬挂惯偷照片的方式,看起来或许“野蛮”,但这正是执法机关不屈服于恶行,敢于挺直腰杆的表现。假如对用软弱的“迁就”办法来改造或感化罪犯寄予希望过多,不是幼稚就是做作。——假如那些惯偷们确实有人因此更加“破罐破摔”,我觉得也不是公布照片措施本身的错,这除了说明他们自身道德底线确实有待提高外,也说明法律的威慑力度还不够。你可以认为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办法还不完善,但没有理由认为是执法机关“逼良为盗”的。
因此,时评家们对超市公布惯偷做法的不满,实际是一种矫情,是某些时评作者以智者、仁者、布道者、法律的解释者……等自居的表示,也是时评家背离普通人的朴素感情的表示。但是,少了和普通大众的“声气相通”,时评还能写好吗?
(作者来自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