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高,是一种脆弱的感情
近日,一分钱的税是否应当收争论颇多。支持应当收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收取的税收,哪怕只有一分钱,为了法律的尊严,也应当收取。显然,一分钱虽然微乎其微,但因为是法律规定了的,为了法律的尊严,哪怕付出再高的成本,为了一份崇高的税收事业,应当将一分钱收回来。笔者有疑,按照法律规定,这一分收就收回来吧;但这一分钱就关系到了法律的尊严?况且,收税本身就是税务机关的事呀,与崇高有关系吗?
当一分钱的税收与法律的尊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想,现在大数额乃至于巨额偷税漏税已经成为普遍情况,税收机关的精力为什么不放在大数额偷税漏税的查处与征收上?
还有,在各种版本的搞笑标语之中,都经常看到“抢劫警车是违法”的这条标语。但我读此条标语的时候,感觉到的是沉重。我想,此条标语肯定是警察同志写上去的吧;警察同志写此条标语的时候,肯定是想告知人们抢劫警车是违法从而不敢去抢劫警车。然翻开刑法的时候,刑法明确规定了抢劫是一种犯罪活动;并且,将“入户、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抢劫金融机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显然,抢劫警车确确实实是违法的。
还有,在去年年底讨论的民法典,将公私财产列为一体予以保护,至少承认了在民法领域之内,公私财产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宪法之上,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的财产尚未达到“神圣不可侵犯”。我想,公有财产由于关系到公众利益,宪法予以特殊保护也就是了;作为一个公民,不去侵犯也就是了。但是,从新闻中经常看到,有些公有财产的管理者们动辄将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于上亿的公有财产中饱私囊。
我想,在法治社会之中,强调法律的崇高地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法律作为一种崇高之后,才会让人们自觉遵守与服从,从而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宁。翻看现在汉语词典之中对于崇高的解释是:最高的;最高尚的。“最”乃是一种达到了极至的事物;而凡是达到了极至的事物往往都是极其脆弱的:稍微地越过之后,就会被摧毁,从而,其“崇高”就会仅仅成为一种虚假的摆设而已。因此,我常常在想:如果税务机关将大额的偷税漏税都处罚、征收或者大部分征收之后,再谈征收一分钱的税收是为了法律的崇高;而警察在保护了一般的交通工具不被抢劫或者基本上不再被抢劫之后再谈“抢劫警车是违法行为”;公有财产的管理者不再侵犯公有财产之后再谈“公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才能够体现出其崇高的地位?同时,法律的崇高地位对于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的信仰与社会秩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法律的崇高地位更需要社会组成的主体小心地呵护——尤其是国家权力主体要小心地呵护,而不要仅仅将之作为一种作“秀”的工具,只有这样才不会从实际上将“脆弱”的“崇高”摧毁。
社会需要法律的“崇高”地位;但这种“崇高”的地位是一种非常脆弱的事物;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小心地呵护,这样,才能够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信仰,同时,还能够为人们创造出一片美丽的精神家园。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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