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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仪式化与生活化

2020-05-30 11:59作者:鲁统民

这些年,法院的改革可以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庭审模式由过去的法官纠问式向当事人对抗式转变;证据规则方面,由过去的“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到现在的“谁主张谁举证”转变;法院的外在符号由过去的平民化、生活化到现在的司法化和仪式化转变。比如,当事人进入法院必须通过安检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登记,那情形如同将要乘飞机旅行;法官必须着制服,必须在威严的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不能在办公室审理案件和会见当事人;真正的庭审应该是在庄严的法庭内,依既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进行的司法过程,庭审的仪式化和符号化被认为现代司法的标志。于是有人说,现在的法院真的和国际接轨了,于是,就有当事人感慨“法院的门真难进”、“我明明有理怎么就输了官司(不懂得生硬的证据规则)?”

记得我在基层法院实习时,负责带我的老法官给我讲了他在基层法庭工作时遇到的一个案子:一对邻居张某和李某素来和睦相处,却因为一件小事闹到了法庭。原来,张某前不久从集市上买了十只小鸭饲养,李某也从集市上买了八只小鸭饲养。小鸭们经常一起到村后面的池塘里洗澡。一天下午,张某回家后,发现自家的鸭子少了两只。第二天,张某因有事到李某家串门,无意中发现李某家的鸭子多了两只,便说昨天他家的鸭子走丢了两只,那两只鸭子是不是拣来的,李某一口否认了。张某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总觉的李某家的两只鸭子像自家的,一气之下将李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归还两只鸭子。法官问张某有何证据,张某说,我家的鸭子我都染了颜色,但由于鸭子经常到池塘里洗澡,现在已分不清了。老法官问我,“如果是你,这个案子该怎么判?”我说,“当然驳回其诉讼请求啦!”

老法官笑了一下,“那是你的方式”。接着说,鸭子会识路。我到了村里后,先做李某的工作,李某一口咬定鸭子是他家的,于是我想了个办法,把两家的鸭子都赶到池塘里,鸭子们洗了一个多小时的澡,天快黑了,鸭子也游累了,便跳上岸,各往各的家走去,这样,张某的那两只鸭子又回到了原来的家。一桩纠纷在轻松的“庭审”中得以化解。

无独有偶,近日,读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一书,也发现类似的一桩公案。一个女乞丐要用一只小狗同贵夫人换一颗宝石。最后乞丐发现小狗在贵夫人手中。乞丐找到托马斯·莫尔大法官。托马斯让贵夫人和乞丐都叫唤狗,那只狗马上跑向乞丐,不再理会贵夫人。在场的人都为大法官解决纠纷的方式所欣慰。

事实上,从古至今,好些个优秀法官在断案中,并不拘泥于僵硬的法律规则去评判是非,而是依据最纯朴的自然法则和法官的良知去洞悉真实。上述两桩案子中,若是依照刻板的程序,拿到法庭上来解决,虽然也能得到“法律上”的正义,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会使原告的诉讼变得毫无意义,法律的解纷止争的基本功能将被刻板的程序所“屏蔽”。

这里就涉及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为民的辩证关系问题。在近些年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有一种将审判方式改革片面理解为庭审方式改革的趋向,认为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裁判作用的加强,认为审判就是居高临下,就是由原来的外出办案改为坐堂问案,忽视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忽视了解决矛盾的方式的灵活运用,时间久了,民众就会认为法院脱离群众,不为群众办实事,“打官司”难。

从深层次上分析,这里还存在一个制度的问题。过去,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我们的审判方式或者说是司法空间与仪式基本上是平民化、生活化和非司法化的,近几年强调法官的独立和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法院力图将司法仪式与空间司法化和非生活化,传统的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却在相当程度已为一些改革者所否定,认为这种方式有违法官独立性,与当事人的过度接触容易产生不公正。于是,司法改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司法的仪式化还是司法的生活化均是司法改革的两个方面,没有根本的冲突。因为一方面,司法的独立与权威要求司法维持与生活空间、世俗社会的相对疏离;另一方面,民主化和世俗化的社会又要求一切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人性化与生活化。法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包括审判空间的确定、审判形式灵活的适用、法官的穿着、法官的语言等。在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或许生活化的场景、平民化的法庭布置,乃到乡村集市、田间地头,更容易矛盾的解决和法制的教育功能的发挥。      

当前,法院已重新审视司法工作的宗旨,那就是司法为民。法官要为民、爱民、恤民 。法官如何增强与民众的亲和力是一个值得重新考虑的问题。一方面,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必须独立和保守,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是法官的应有涵养。另一方面,作为人民的法官,又应亲近民众,爱护民众,深入民众,过分强调司法空间与仪式的司法化和非生活化,会降低法官与民众的亲和力。正如文章中所举案例,民众不会认为法官庭审的“随意性”和过分的生活化而否认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或许,就中国司法而言,符合公民常识观念的纠纷解决提案和为公众喜闻乐见的审判方式更能满足与迎合大众与社会的要求吧?

(作者系法学硕士,现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沂蒙司法前沿》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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