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浙师大拟写作弊生案答辩词
惊闻浙师大因处理作弊学生,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而成被告,代拟答辩状一份,供参考。
诚信是社会对个人的起码要求,是个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作弊是违背诚信的行为,考试作弊说明该生道德品行不合格。校方作为作弊者的主管单位,有权对违背诚信的作弊行为作出处罚。因此给予作弊学生记过处分不存在过错。考试作弊证明该学生德育方面不够毕业资格。校方的过错不是不发学位证书,而是发了不该发的毕业证书。师范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大多将从事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不以作弊为耻反以争名为荣,不惜将母校推上被告席的人能够传道解惑吗?能够成为灵魂工程师吗?这个学生学的是法律,连起码的诚信都遵守不了,以后能去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从事法律事业吗?这样的学生焉能毕业?
众所周知,学生必须获得了大学毕业证书才能去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条例》假定了申请者已遵循《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德智体全面合格的学生,校方依据《学位条例》在这群德智体全面合格的学生中选择优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个考试作弊,诚信缺失,品行存在严重瑕疵的学生,德育考核必定不及格,连毕业证书都无权获得,焉能取得学位证书呢?
这个案件折射出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那就是作弊在大学里已相当流行,而被发现受处罚的只是冰山一角,由此造成受处罚者心态不平衡——何以那么多学生作弊,偏偏只有我受到了处分!因此,整顿学风,严禁作弊已是当今大学责无旁贷的当务之急了!
禁令决不能等同于契约。公法上的处罚决不能等同于私法上的交易。处罚的目的在于禁止而交易的前提是许可。“化一千元买一台彩电划算吗?”是私法交易层面上的思考,“偷一台彩电如果被发现会拘留十天,被发现的可能性是10%,划算吗?”是对公法处罚的思考。乱世用重典,立法者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使成员感到违章受处罚是极端不划算的。
尊敬的法官,倘若您不想让高等学府成为作弊滋生的温床,枪手驰骋的疆场,就请给高校一点自主权,让作弊者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吧!您的判决将成为高校在这一领域决策施令的风向标!
余秋雨当上海戏曲学院院长时,有个学生在食堂买饭与服务员产生争执,把刚买的饭菜倒在服务员的头上,余秋雨当即开除了这名学生。
把饭菜倒在他人头是否够到开除条件,校规未必有详尽规定,若有也难以审定这一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相冲突。按中华法系理论,任何组织都有权对成员按道义原则实施管理和处罚,直到开除出组织为止。这一权力并不来自于政府授权,而是属于“天赋团权”,是整个社会对组织的赋权,这种赋权是不成文的。余秋雨开除学生依据的是这一赋权,作弊生状告母校是对赋权的挑畔——除非有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详尽明确的授权,否则校方无权处罚学生。
中华法系的庄严正在于使“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就是让不在理的一方在法庭上羞愧得说不出话来。如今竟有人以“我作了弊我怕谁”的勇气状告母校,从他面无愧色的从容来看,中华法系这位存活了五千年的巨人正在慢慢死去,否则巨人的唾液一定能淹死作弊生!
希望“作弊生告状案”能得到您的关注,同时企盼“维权除癣”能获得您的支持!
(作者来自浙江杭州艮山门流水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