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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授权劳动部门扣押拍卖财产

2020-05-30 10:09作者:赵晓敏

据江西法制报报道,《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近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并依法拍卖抵缴工资、社会保险及罚款。这是全国首部劳动保障部门受权直接扣押财物,将财物拍卖以抵交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性法规。

粗看该报道很为劳动者感到欢欣鼓舞,细想一下该《条例》的合法性却值得质疑。

省人大常委会是依据什么授权劳动保障部门可直接扣押、拍卖财产呢?该《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可劳动法并没有相关的授权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省级人大是无权作出此项授权的。

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都是按劳动争议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强制执行,权力是增大了,也省去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麻烦,可这与法律相抵触,是不合法的。

而且,该《条例》还有条款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错字等其他许多错误。要知道,制定地方法规应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且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凭制定者拍拍脑袋就出来了。   

(作者来自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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