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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否决“撞了白撞”

2020-05-30 10:08作者:何向东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前几年许多城市纷纷出台的“撞了白撞”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做了否定性的回答,由“撞了白撞”引发的有关行人生命权与汽车通行权的争议也因此画上了一个句号。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社10月28日报道该法通过的消息时,称该法“最终选择了过错推定原则,否定了‘撞了白撞’的条款”(《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 以人为本与民方便》)。但根据该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而且这种说法造成了许多人的误解,确有澄清的必要。

该法否定“撞了白撞”的规定为,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该条款显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归责原则,其核心是不问过错,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是否有特别规定。它实际上是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如果法律做了这样一个规定,那么这时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行为的要件、损害的要件和因果关系的要件,有没有过错不考虑。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法律有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行为人举证的内容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原因引起的,这个原因一般来说是故意。而“过错推定原则”其实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过错的有无是一个根本问题。只不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用推定的方式,受害人可以不必对被告的过错举证,只要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内容是证明自己无过错。

因此,从“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上来看,显然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该条款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但这更表明了,即使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且“行人或者非机动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也就是说从整个条款来看,可以理解成“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被告只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以免除责任。比较的典型的案件像高空坠物伤人,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可能被告是数人,但扔物可能只有一人,那么在被告中,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谁就可能免除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该条款适用的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至于该条款中还规定了“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并不影响该条款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像《民法通则》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就规定:“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把这一规定放入整个条款考察,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的原因而导致“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同样是“无错责任原则”所要求证明的内容,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要求的证明内容。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最终是什么原则否决了“撞了白撞”的问题,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最终选择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决了‘撞了白撞’的条款”。

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给非机动车一方规定严格责任,把重点放在受害人救济上,并不是鼓励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肆意破坏交通规则,而是通过区分事故责任,更关注人的生命健康权,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原则,因而该法受到了广泛的赞同和欢迎。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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