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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权利应体现平等公正

2020-05-30 10:00作者:何向东

近日,有媒体报道,从10月22日开始,深圳市的劳教人员终于可以在劳教所中体味夫妻情深了。在深圳市司法局最新出台的20条便民措施中,首次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凡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劳教人员都可以申请夫妻同居。而且,深圳市将首先在劳教所中推行劳教人员与配偶同居措施,下一步将在各监狱推广。

其实,对于劳动教养来说,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法律上说,被劳动教养的人仍然属于公民的范畴。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而言,其选举权、通信权等公民权利并未被剥夺,当然这里面也包括劳动教养人员与配偶同居的权利

从大道理上是这样说,毕竟人们更习惯于“法有明文规定”的思维。1982年开始实施至今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家属会见时)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这则说明,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同配偶同居是“法有明文规定”。而这项规定20多年后方在深圳被落实,只能说是对劳动教养人员迟来的人性关怀,是还权于劳动教养人员这类特殊公民,而绝非制度创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只要有居住条件,就应当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配偶同居,这乃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意。从消息中看,居住条件在深圳劳动教养场所内已经不是问题,可深圳司法局的制度落实劳动教养人员这类特殊公民的与配偶同居权利时,却又附加条件地把劳动教养人员区别对待,是在事实上没把所有劳动教养人员平等看待。试想,“年老体弱、路途遥远的探亲家属可以安排在所内同居”,那么“年轻力壮、路途不远的探亲家属”为什么就不能“安排在所内同居”呢?深圳司法局的这项规定对不同情况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探亲家属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公正和平等的措施,何谈便民?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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