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保护袭警行为?
盗窃未遂碰上警察盘查,心虚之下以为败露,在明知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仍疯狂袭击,导致警员受伤。从今年九月底到十月中旬,类似的袭警案件在广东珠海市海珠区半个月内已经连发三起(11月10日《新快报》报道)。有专家以为,目前在我国,还不应该设立袭警罪。理由是,在我国公权力过大,缺少限制,如再增加袭警罪,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私权利。
何谓袭警?就是对正在执法的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一种犯罪行为,既然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无疑就不属于公民“私权力”的一种。那么,因为要保护公民“私权力”而要保护犯罪分子的袭警行为就无法立足。并且,不管警察的身份有多特殊,他首先是一个公民,那么,既然犯罪分子的“袭警行为”都可以得到保护,那么,谁来保护作为公民的警察的“私权力”?
不可否认,在我国,“公权力过大”一直是存在于执法部门和执法行为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公权力过大”并不应该成为保护犯罪分子袭警的理由。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袭警的过程中,其“个人的私权力”也仅仅是表现在袭警这一行为基础之上的,这种私权力,没有保护的理由。或者说,保护这一“私权力”的做法无疑是保护“袭警”这一犯罪行为。
目前的做法是,对于未对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罪;如果罪犯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后者不必多说,但前者以“人身安全”作为尺度,有些不妥。毕竟,袭警这一行为,让神圣的法律遭受藐视,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一种无情践踏。
导致袭警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点:1,犯罪分子穷凶恶极,以袭警来逃脱惩治;2,犯罪分子把警察文明执法当成“软弱执法”,助长其袭警的气焰;3,我国目前法律上对于袭警犯罪的相关法律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明显较轻。
笔者以为,第三点才是问题的根本。所以,对于袭警行为,国家理应早日立法。
(作者来自山东省文登市高村河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