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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对法官轻言轮岗

2020-05-30 09:24作者:晏祥龙

近闻某法院在内部人员轮岗中把一名比较优秀的人民法庭庭长调任行政审判庭庭长,该庭长不仅工作感到很吃力,而且连续3件所办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行政审判权威在当地受到很大损害。

近些年来,在人民法院内设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轮换岗位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规定每隔几年必须轮换一次,有的法院每年轮岗法官占30%以上,还作为其经验向外介绍。该做法的主要目的为了预防腐败,但从实际效果看,弊远远大于利。频繁地对法官进行轮岗,一是使法官丢弃所擅长的业务,去从事不熟悉的业务,必有一个重新学习和适应过程,使审判质量、效率受到影响。比如让一个长期从事刑事审判法官改行从事民事审判,仅学习相关法律就得几个月,经验积累更是三两年内无法做到的;二是造成一个法院很难在某一审判领域培养出“专家型”法官,导致整体审判业务水平不可能有大的提高;三是容易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审判责任心,导致审判作风和服务态度不能令人民群众满意。另外,就是从预防腐败目的来说,轮换岗位也只是一种治标之计,绝非治本良策。如果一个单位管理漏洞很多,法官换个岗位同样可能徇私枉法。可见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才是防治腐败的根本。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法院内设的审判业务虽然有相通部分,但多数有其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即使在法院工作多年,也不可能对每个专业都很精通和内行。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在每个审判专业中有意识培养高、精、尖“专家型”人才,应该是我们法官职业化追求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绝不应该因预防腐败的治表小利,而舍弃提高法官整体业务素质的大利。

出于工作需要,或培养全面人才需要,适当对一些法官岗位进行调换,无可非议。但如果把它作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人事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为向地方人事制度改革学习的效仿,为了轮岗而轮岗,就明显不妥了。行政单位与审判单位其工作性质和要求明显不同。行政单位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热点岗位权力很大,呆久了容易结党营私,容易成为不正之风腐蚀的俘虏。不同行政单位之间轮岗不仅是预防腐败的成效明显之举,而且也是短时间就能适应的可行之举。审判岗位则不同,审判工作服务对象(案件当事人)不同,没有什么明显的热点岗位,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很大,即使在一个岗位待很久,只要教育管理到位,也不会出现结党营私、违法犯罪现象。而且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轮岗,较长时间内不可能适应,不是科学之举。在西方国家,一个公务员培训个把月就能上岗;而一个法官要经过数年律师实践,经过严格考试、实习后才能成为一个正式法官。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没有“经验”,法官不可能合理运用好自由裁量权。

因此,笔者建议一些人民法院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人才实践经验大局出发,勿对法官轻言轮岗。

(作者来自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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