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生死协议并非高校推卸责任
近日,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体育中心内,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济济一堂,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规定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或校内自杀、自伤的,校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11月5日《信息时报》报道,记者走访广州众多高校发现,广州的高校也正着手效仿,并表示出台这样的规定实属无奈;一些大学生们则认为高校这样的做法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据悉,通过签订协议、成立法律指导小组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南师大在全国高校中是第一家。我认为,“生死协议”的签订并非高校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尽职尽责的举措。
南京师范大学出台的“生死协议”是在国家法律及教育部规定的法规之下制订的,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许《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而这个也规定也是有法可依的。
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而前不久,国家教育部新出台的“学生意外伤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具有18岁的大学生,高校不再承担监护责任,作为守法公民,大学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出现意外事故,只要不是校方造成,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另外规定“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学生出现跳楼自杀,精神失常等行为,学校无需负责。”这也是高校出台“协议”更为可靠的依据。
可见,高校与学生签订“生死协议”是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策划实施的。这样一来,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分别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了,也明确了学校和学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时候学校不管,可以推卸相关责任,而是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权、利更加清晰更加明确,有利于出现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和处罚,还有助于学生对照协议规定自我约束,提高法制观念和自我责任意识的增强。
一直以来,社会和高校内部对高校学生管理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有一些模糊认识,高校并非“人才保险箱”,学校管理者也不能采取一概“包”下来的做法,认为只要是学生的事,不分类型原因都得管。这样的结果只能把学生管得很死,个性得不到张扬,责任意识得不到培养,学校的管理水平也得不到提高。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在社会生活中,高校大学生中绝大多数也基本上成人,到了具有法定行为责任能力的年龄,也应该懂得学习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从这个方面讲,高校签订协议的目的并不是置学生于不顾,也不是推卸责任,只是真正把大学生看成了一个公民看待,而不是家长式的管制与教育,体现的是对大学生人格的尊重与平衡。
法制是人类走出蒙昧进入现代文明的创造物,健全的法制更对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管理法制化不仅是学校管理的需要,也是教育的需要。高校签订“生死协议”是我国学生管理法制化的一种有益尝试,具有开拓性和发展性。“生死协议”在明确学校和学生责、权、利基础上,体现的更多是对大学生人格与人权的一种尊重与平等。“生死协议”签订并非高校推卸责任,而只是将那些“学校行为无不当的”责任事故找到法律认定的承担者承担而已,倘若出现了“学校有不当行为”的事故,按照规定,按照协议,学校也并不会逃避。
(作者来自哈尔滨市东北农业大学)
相关链接:生死协议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