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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公正的判决污染水源”

2020-05-30 08:50作者:王利

作为伟大的哲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培根曾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并有论说文集等著作流传至今。其在《论司法》中有句话作为司法腐败的绝佳佐证被大量引用,即: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对此,作为一个小法官,我一直耿耿于怀。

法官这个称号,曾经给培根以极大的荣誉,并让他登上权力的高位,但同时也使他身败名裂。培根因此可能对这个称号或者这个职业既爱又恨。所以,他给她以至高的评价:仅仅因为法官不公正的判决,就可以污染水源,以此说明法官的伟大、崇高,有巨大的影响力;同时,又极尽贬低之能事:仅仅因为法官的不当的举动,就会污染水源。

诚然,作为曾经的法官,培根切身体味了法官的心路历程,以及世态炎凉;但后又站在法官群体以外,隔岸观火又“只缘不在此山中”,所以能对法官能做出冷静的观察和思考,理智的判断,甚至是恰如其分的评价。

对此,我毫不怀疑。

但是,也正因此,培根与法官有了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的“暧昧”关系。

所以,对法官而言,培根就是一个利害关系人,其对法官的评判,也就因为这种利害关系而打了折扣,起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姑且不说,作为英格兰的法相后又被封为圣奥本斯子爵的培根,曾助长了当时的贪贿之风,甚至有助纣为虐之嫌,在法官历史上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培根权力末期的1621年,国王因为筹款艰难而召集国会,这一届国会的头一件举动就是要求改革“专卖法权”, 下议院接受了培根“政敌”柯克的议案进而批评司法界,并列举罪状纠弹法相贪赃枉法,培根虽经多方努力,结果仍因受贿而获罪,跌下权力的谷底。而这个贪官却也正就是“论司法”一文的作者。因此,其对法官的评价,是否值得信任,尚待推敲。

也不说,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大大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成为“按图索骥”的、法律的机械执行者。因此,说法官污染水源,无异于痴人说梦。

且说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法官拥有独立的司法权而自成一统,与立法和行政成鼎足之势,但即便如此,司法既无钱袋子,不能决定将钱扔在阿富汗还是伊拉克,也没有无孔不入的行政权力,更没有可以用于维护世界和平和秩序的武装力量。

因此,正如美国建国之初的联邦党领袖汉密尔顿在《联邦论丛》中所指出的:“执法机构不仅支配着荣誉,而且握有社团的利剑。立法机构不仅支配着钱袋,而且制订规章以调控每个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与此相反,司法机构对利剑与钱袋都没有影响;它不能驱使社会力量或者财富,也不能主动做出决议。它确实可以说是既无强力,又无意志,只有判决;且即使对于判决的效力,也必须最终依赖执法机构的一臂之力。……相比而言,司法机构在三个部门中是权利最弱的;它不能成功地打击另外两个分支;并且需要所有可能的谨慎,使之能够防护自己不受它们的攻击。”

即使是在英美等国,法官有“造法”的无上的权力,大法官马歇尔甚至创造了违宪审查权,似乎可以或者有机会“污染水源”,但不知是在这样的环境里生成的法官先天胆小还是当然地“出淤泥而不染”,也或者是这里的法官对来之不易的法官荣誉倍加珍惜,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似乎并未见法官污染水源之举。相反,流传至今的,倒是法官在担当清道夫甚或为水源担任“护花使者”的文字:

1608年,国王詹姆士一世欲染指司法审判并指责对此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对此,大法官柯克的回答异常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200多年以前,一位黑奴从伦敦的主人家里潜逃了。主人抓获了他,给他戴上铁镣。事件被交付给曼斯菲尔德法官,全英国都在关注这起案件,奴隶们都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们将损失75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曼斯菲尔德法官这样判到:“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它们可能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

所以,法院如果错判,只对该案件本身有害,而不会由此波及其他(当然,其他的害处还是有的)。美国总统林肯也说过同样的话,“一个判决只能解决一个案件,不能解决一个法律,理会不能解决国家未来。” 

(作者来自四川泸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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