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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保护”解决欠薪问题

2020-05-30 08:29作者:潘丁

分布在全国各地9000多万民工的1000亿元的工资拖欠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会这样,是法律被民工所遗忘,还是民工被法律所遗忘,是整个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社会问题,要加强四个保护。

一、立法保护。一些地方政府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农民工的措施,比如北京、山东、新疆、贵州等地,但都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同一个民工在北京打工,他的被拖欠工资是4000元,他可能要到3500元,可是在上海,就可能只能要到2000元。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博士认为“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该建立一个认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民工拖欠工资管理条例》,而不是各地各搞一套。” 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新时期,农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要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农民对权利的要求相适应、相衔接。按照我国法律特征来讲,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制定法有规定的必须适用制定法,所以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势在必行。

二、司法保护。在劳动部门设立民工维权争议仲裁庭,在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民工维权合议庭,简便、快捷的处理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开辟了便利民工追索工资诉讼的绿色通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保护民工等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民工拖欠工资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办理、优先执行,努力实现司法救济在事实上的平等。该院还根据具体情况,对因收入偏低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民工,依法准许其减、缓、免交诉讼费,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民工打得起官司,让有理不会讲的民工打得赢官司。

三、行政保护。1、要建立劳动合约的认定制度。劳动合约认定机关作为隔绝于劳动者、施工方的第三者,客观、公正的作出认定和证实,在劳动仲裁或雇佣纠纷诉讼中起到证明作用。2、各级政府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力度。农民工要在劳动监察部门建立民工档案,监察部门主动跟踪监督、审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3、完善建筑市场、劳动市场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拖欠民工工资的窟窿。比如北京市建委的三项措施“一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二是因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必须限期补发或签订还款协议,否则将对其进行曝光,降低资质或取消施工资格;三是对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外地劳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清出北京建筑市场,对于存在这类问题的本市劳务企业将予以曝光,降低资质或取消劳务分包资格。”

四、自我保护。各个新闻媒体应该大力宣传民工维权的正面报导,塑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民工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各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民工有权利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来自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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