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法律不能容情?
故事的发生是一个悲剧,故事的结尾也是一个悲剧,但其中却溶入了让人动容的父女之情。
一个十五岁的女孩,生活在一个经济很拮据的家庭里,父母常为家中经济困难而吵架、生气。母亲常嫌父亲没本事,话有时会说得很尖刻,父亲大多是迁就忍让。今年的春天,父母又为在单位的机构改革中是上岗还是下岗的事大动干戈,母亲为此坚决要与父亲离婚。父亲带着对生活的无望和对妻子的怨恨,竟在做饭时将鼠药投放在妻子食用的菜中。女孩的母亲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侦查机关很快怀疑到女孩的父亲身上,经传讯,女孩的父亲也很快承认了投毒杀人的事实。
案件很快经公安到了检察院,又到了法院。女孩的父亲当然知道故意杀人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他抱着侥幸心理准备翻供。在开庭前,女孩请求法庭给她一个机会劝说她父亲在法庭上认罪。我,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觉得应当给她这样一个机会。在和审判长商量了以后,我们同意了她的要求。于是,女孩和她的父亲面对面地站在了一起。女孩是这样对她父亲说的:“爸,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啊,你交待吧!”女孩放声痛哭,她的父亲也流下了眼泪。我就站在旁边看着这一切。最后,女孩的父亲看着我,说他愿意认罪。
也许是因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生离死别的场景见得太多了。对被告人和他们家人的痛哭和眼泪,我们早已习以为常了,也可以说有些麻木了。对开庭前的这一幕,我还可以告诉自己:我可以视而不见,我可以无动于衷。
但是我的心最终还是被深深触动了。
那是那个十五岁的孩子写给我们的一封信,在信的最后她是这样写的:尊敬的法官叔叔,你们都有自己的孩子,我想他们一定会很幸福。可是,我已经失去了母亲的爱,我不能再没有我的父亲。我求求你们给我的父亲一次机会吧!
我承认,在我看到那封信的那一刻,那种父女间至深的亲情不仅让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而且它确实足以改变我的意志。
出于职业的要求,我不能告诉大家我最终拿出的是什么意见,但我可以告诉大家,无论是在合议庭还是在院审判委员会汇报这个案件的时候,在我汇报完案情之后,我总是把女孩信中的那段话转述一遍。我还可以告诉大家,我转述的效果是立竿见影。最终,女孩的父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当然,以女孩的父亲的罪行,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是属于可杀可不杀之列,但是,如果不是被告人的女儿,也许判决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在那几天,我一直在想,是人情影响了判决结果了吗?如果是,我做的是对还是错呢?
(本文来自论坛)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