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退位好
最近,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相继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大字从看押室的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无疑是我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从中我们更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又一线曙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反映了怎样的一种司法理念?说到底,这一理念是与有罪推定这一刑法思想相互联系的,是与我国早期把法律看作是工人阶级专政的工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武器相联系的。刑法是用来镇压阶级敌人的,而罪犯(以前没有嫌疑人的概念)当然是应该专政的对象,所以他们胆敢不老实交待,那就一定是要从严处置的,所以抗拒从严。而坦白从宽呢,因为我们无产阶级要挽救那些可以改造的罪犯,对他们中那些能及时醒悟的,即坦白者从宽处罚,正体现我们无产阶级的关怀,所以从轻了。这一切看起来似乎顺理成章,可是法律呢?法律被放在了哪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又被摆在了什么位置?似乎都让位于这一刑事政策了,这就是法律的可悲,也是对人权保护的一大障碍。1979年刑法实施时尚能说得过去,因为那时还没有明确的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进去,而且还规定了类推适用原则。可是1997年刑法实施了,再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继续作为刑事政策似乎就说不过去了,因为刑法已经明确的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规定了进去,而且废除了类推适用原则。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退位,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它至少体现出两大意义:
1、使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保障了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供证。”这一句著名的“米兰达忠告”,我们常常在国外的电视剧中看到,他时时提醒着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利,同时这也是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我国也在几年前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其中就有一条:“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不自证其罪,当然就不应认为是抗拒,不是拒不坦白,当然也就不应从严;犯罪嫌疑人即使坦白了,也不一定就从宽,而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定的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等,是否从严或从宽,一切都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来,而不是这个政策。
2、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对审判权的尊重。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审判,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退位,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轻罪重,是否有从轻从重情节等,一律应由法院依据明确的法律的规定并通过对审判权的正当行使来决定,而不是依据刑事政策,更不是依据侦察、起诉机关所认为的对当事人的坦白或是抗拒的态度的认定来决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退位,也正是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尊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作者: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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