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法院应当是什么型的?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给人、给事定型的习惯,好像不定个什么型,就没有特点,做不出文章来。法院应当是什么型的?各地现在为法院所定的“型号”,实在是太多了。“建设某某型法院!”这是一个经常被提出的口号。举其要者,有建设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开拓型法院、创业型法院等等。
建设服务型法院,是从法院工作必须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这个角度提出的,有的还扩大到为某项更具体的目标服务,例如,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为发展民营经济服务,为开好某个大会服务等等。法院工作应当为大局、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但是法院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不是服务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追求的是对当事人公正,而不是为当事人服务。因此,“建设服务型法”的提法,不能正确揭示法院的性质。
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从法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这个角度提出的。当前法官的素质,从总体上说确实与形势的需要存在距离。法院应当重视业务培训,法官应当自觉抓紧学习。但是法院的职能是审理案件,强调学习,是为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的。如果把学习当作第一要务,那是颠倒了主次,近乎不务正业了。因此,“建设学习型”法院的提法,不能正确反映法院的职能作用。
建设开拓型法院,是从法院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个角度提出的。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有所作为。但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对所有党政机关共同的要求,不是单单对法院的要求。因此,“建设开拓型”法院的提法,不能正确反映法院的职业特点。
建设创业型法院,是从法院的各项物质条件较差,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必须努力创业这个角度提出的;也有从改变队伍精神面貌和改变法院工作面貌这个角度提出的。但是创业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保障,而不是为创业而创业。因此,“建设创业型”法院的提法,不能正确反映法院的工作目标。
其实,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很难用什么型来概括的。法院这两个字,包含着公正、公平和正义,包含着人权、道义和道德,包含着秩序、规则和法治,这已经可以说明一切了,还需要定型吗?
如果一定要定型,那么,就叫法院是“法治的化身”吧!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