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前不久,从报纸上看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继武汉、抚顺之后,悄悄地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大字从监狱的墙上和各个审讯室的墙上撤下来,放到了任何人都再也看不见的地方,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笔者认为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转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条著名的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从侦破到审判全过程的政策,既是我国数千年封建专制下司法状态的一个经典缩影,又是当代决定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走向的霸王规则。
虽然无需考究出它最早产生于哪个年代,出自何人之口,但是,它对于我们中国老百姓来说,耳熟能详的程度,简直是不亚于熟悉自己的名字。而且,我们对它的运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创造发明者当初设定和想象的范围。尤其在那个谁说了都算又都不算的特殊年代,这项本来有着特定用途的刑事政策,迅速演变成了一句甚嚣尘上振聋发聩的口号。在各种各样的揭批会上,被那些说了算数的人(造反派夺权者)高频率地点击下载使用。可以说,经过那个时代无节制的实践和精心锤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一项刑事政策,逐步变成一句口号,进而变成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响彻云霄颠覆不破包治百病的真理性的灵丹妙药,就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地被我国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最广泛地认可接受运用。
专政机关对待各种犯罪分子(现在称为犯罪嫌疑人)引导之“坦白从宽”,威逼之“抗拒从严”,最终迫使其就范,领导对待挑衅规章制度的下属如此,家长对待说谎的孩子如此,老师对待给男生传纸条的女生亦如此,妻子对待花心的丈夫还是如此。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对我国社会政治和人民生活影响最大的八个大字。
客观公正地讲,这八个大字的影响应当分为正反两个方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坦宽抗严”的政策确实起到过威慑罪犯心理、加快破案进度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各级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地节省破案成本,缩减办案经费的支出。只要嫌犯交代了,原则上就可以定罪结案,无须再大动干戈东跑西踮搭飞机坐火车乘轮船什么的,费了劲花了钱,到最后说不定是竹篮子打水。这样多好,大家坐在审讯室里,不停地拍打着桌子,扯着嗓子高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些胆小老实之辈,两三声下来,便竹筒倒豆子——和盘托出。对个别顽固不化之徒,顶多就是瞪大眼睛,少睡几个钟头,多熬几个夜晚。再不行,给他疏疏皮肉,松松筋骨,搞他个鼻青脸肿嘴歪眼斜遍体鳞伤哭爹喊娘跪地求饶“如实”交代。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项政策的理论支撑是口供重于证据,也就是说,只有证据没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国际国内著名的专家学者曾大胆界定:“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逼供。久而久之,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重口供轻证据,从而引发刑讯逼供,制造许多的冤假错案。换句话说,“坦宽抗严”的政策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各类冤假错案。
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因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冤假错案不胜枚举,那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冤假错案,历历在目,宛如昨日。它们早已或者正在被历史的铁笔永久地镌刻在了人类的耻辱柱上,去开化愚昧,约束野蛮。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约束我们的力量与我们的野蛮成性相比是那么的微小羸弱,开化我们的慧智与我们的愚昧无知相比是那么的晦涩难懂,我们非但没有被开化受约束,反而大有越走越远之趋势。桁扬雨润,肺石风清的理想社会难道是我们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
5年前,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有一条;“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一条款在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典中普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零口供”和“沉默权”,但在我国的刑事法典中暂时还找不到类似文字的踪影。
我们何时能够真正依法做到“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等这些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提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嫌犯合法权利并重?世界将和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从古老而又年轻的北京,从了断封建王朝命脉的武汉,从将皇帝改造成平民将战争恶魔改造成反战义士的抚顺,我已经嗅到了渴望已久的信息,听到了訇訇而来的浪潮。人的生命和自由绝对高于一切的这天已经不远了——我想!
(作者来自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系该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