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死于非命凸显法律盲区
受雇于一家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黄立荣,12月13日受陕西某制药厂委托,调查紫禁城国医馆老板赵君的底细时被发现,遭殴打致死。作为一名游离于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私家侦探”,却在进行民间调查时死于非命,这一事实凸显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的法律盲区,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证、调查权利,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而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又十分强调证据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面又规定除了公安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调查取证权,法律留下的空白多少让人无奈。试问,不通过调查又从何获取证据?以本案为例,药厂被人恐吓为什么没有报警呢?为什么甘愿化钱,还要求助于民间调查机构?事实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尚且应接不暇,很少甚至不可能受理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更别说在较快的时限内积极处理了。这就给民间调查机构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呈现日趋兴旺的发展态势。
1993年,公安部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又迫切需要开展诸如诚信记录、合法经营、寻亲访友等民间调查活动。现实与法律的碰撞强化了私家侦探行业生存的尴尬境地,使其处于半地下活动,以致酿成悲剧产生。
其实在国外,十分强调保护人权的法治精神,但依然允许私家侦探之类的民间调查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当务之急,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关法律,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盲区,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规范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民间调查员的行为合法活动,从而不致威胁或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或侵害他人的隐私。
呼唤民间调查机构从地下走向公开,也许是黄立荣一案给我们的一大启示。
(作者来自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河角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