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应成为立法的方向
2020-05-30 06:25作者:马彬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后,民政部今年将出台一系列措施,继续细化这两大“人性化”法规,力争把好事办得更好。
不论是去年立法机关对于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对婚姻登记条例的改动,还是今年民政部门为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措施确定的指导方向,无不让我们深切的感觉到,我们的执法机关的执法观念正在转变,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理念正在转换,而与此相关的,便是我们的法律也正在向着人性化的道路迈出了坚定不移的步伐。
然而这样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法律理念,却得来并不容易。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个人”只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而存在,服从于君权、父权与夫权,“个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不被认同与赞成的。个人的利益在整个社会利益中也是处于最低下与不被保护的地位。到了新中国,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也同样因为历史的传统与各种因素的制约,得不到整个社会普遍的认同与注意。
所以为了国家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秩序的需要,国家机关便可以用所谓的集体利益为由,对宪法所保护下公民的正当权利任意的剥夺。譬如: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城市外来人员中没有暂住证的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而无视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绝对保护;同样也可以以加强对社区婚姻与人口的管理而误解宪法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将公民的婚姻自由置于事实上的单位与街道管理机关的控制之下。
然而法律的本质内涵却是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宣扬与保护。人是法律的目的与终极关怀,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与工具。我们建立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人都成为唯法是从的奴隶,而是让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可以更加自由与幸福的不时的抬头看看天上美丽的星星。建立法律固然是因为管理与社会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使每个公民与个人可以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下更好的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而不是为了秩序的需要而去牺牲公民对于自由与幸福的追求。那样的话,便是本末倒置的失败。
我们的整个社会与国家正在孜孜追求现代化的法制国家,现代化的法制的中心内涵与本质追求便是对个人的尊重与追求。而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建立起来的法制,只会把我们引向另一个深渊。
(作者来自陕西西安政治学院)
不论是去年立法机关对于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对婚姻登记条例的改动,还是今年民政部门为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措施确定的指导方向,无不让我们深切的感觉到,我们的执法机关的执法观念正在转变,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理念正在转换,而与此相关的,便是我们的法律也正在向着人性化的道路迈出了坚定不移的步伐。
然而这样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法律理念,却得来并不容易。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个人”只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而存在,服从于君权、父权与夫权,“个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不被认同与赞成的。个人的利益在整个社会利益中也是处于最低下与不被保护的地位。到了新中国,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也同样因为历史的传统与各种因素的制约,得不到整个社会普遍的认同与注意。
所以为了国家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秩序的需要,国家机关便可以用所谓的集体利益为由,对宪法所保护下公民的正当权利任意的剥夺。譬如: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城市外来人员中没有暂住证的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而无视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绝对保护;同样也可以以加强对社区婚姻与人口的管理而误解宪法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将公民的婚姻自由置于事实上的单位与街道管理机关的控制之下。
然而法律的本质内涵却是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宣扬与保护。人是法律的目的与终极关怀,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与工具。我们建立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人都成为唯法是从的奴隶,而是让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可以更加自由与幸福的不时的抬头看看天上美丽的星星。建立法律固然是因为管理与社会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使每个公民与个人可以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下更好的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而不是为了秩序的需要而去牺牲公民对于自由与幸福的追求。那样的话,便是本末倒置的失败。
我们的整个社会与国家正在孜孜追求现代化的法制国家,现代化的法制的中心内涵与本质追求便是对个人的尊重与追求。而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建立起来的法制,只会把我们引向另一个深渊。
(作者来自陕西西安政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