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权选演变成为隐性贿选
日前,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关于换届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换届选举工作中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者,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目前社会中经常出现的权力干预选举现象提出了制约措施,强调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和强令选举人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湖南日报》2003年12月31日)
近几年来,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拉帮结派、跑官要官、徇私舞弊、搞非法组织活动等行为,甚至在一些地方滋生了“贿选”这一“民主进程的毒瘤”。翻开报章,各地查处的贿选案件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如山西省吉县副县长姜建仲、广东和平县县长钟洪茂、庄乡人大原副主席魏国义、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友建等都只过了几个月的官瘾,终因贿选之事东窗事发而被摘去乌纱帽,甚至锒铛入狱。前段时间报道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满生贿选被罢免新闻,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贿选,是妨碍选举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大敌,它不仅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弱化了政权机关的调控能力,而且严重摧残了民主,愚弄了民意,成为民主的大敌。对贿选者依照法纪予以严肃查处,完全是人心所向。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被查处的贿选案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并非是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却靠贿选获取代表支持,赢得选举。作为竞争者,他们一般工作能力不会太弱,社会评价相对认可,如果公平竞争的话,并非绝对会输于别人。问题在于,为什么他们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动用贿选的法宝,走旁门左道呢?这凸显了在换届选举中疏通正当竞争途径的重要性。
应该指出,目前的换届选举,从制度安排上,重视的是推荐候选人,并且在推荐过程中上级领导的意图十分明显,导致“人民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现象。根据现在的显规则及潜规则,一旦在提名阶段被“封杀”,就不能再参选,使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干部人选因此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权选”。无论权选还是贿选,都妨碍了人大代表或选民的投票意向的准确表达,亵渎了民主的实质,阻碍了基层政治民主法制化进程。
因为权力的作用,正式候选人自然“笑看风云起,稳坐钓鱼台”。一些心术不正、实绩平庸的官员,即使群众评价不佳,社会反映恶劣,只要列入候选名单就如同进了保险箱。为了确保选举成功,有关领导常常以打招呼、组织观念、党性原则等方式,通过“谈心交底”、“思想工作”,劝导代表提名候选人服从组织安排,退出选举。这样做,难道不是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吗?在许多代表眼里,投谁的票对选举根本没什么影响,最后谁当选,还不是由上面定。权选现象,难免使某些代表产生“人都定好了,选举只不过是走走过场”的想法。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指使和强令选举人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强奸民意,愚弄人心。如大贪官杨秀珠凭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肯定通不过选举。为了能让她顺利当选副市长,领导不遗余力,全力护驾,整整四天驻扎在人大寸步不离。权选之威力可见一斑,权选之危害更是昭然若揭。有些人正是看到了权选的高效实用,百般钻营,拉帮结派、跑官要官、行贿送礼,为的是想博取领导的欢心,提升在领导心目中的印象。个别领导干部也利用这个权力,索贿受贿,卖官谋财。
因此,我们在对贿选之类破坏选举工作的现象坚决打击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出现的权选逐步演变为隐性贿选的事实,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约束。湖南省正是觉察到这种现状,出台了相关处罚措施,无疑具有前瞻性,值得充分肯定和借鉴。
当然,要彻底杜绝权选和贿选之类现象,需要我们加快地方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治民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例如,在选举中,在确保各种途径提名的候选人公平对待的前提下,适当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答问甚至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见解和设想,使选民对候选人尽可能有广泛深入的了解”。这样做,肯定更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来自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河角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