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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打人报道中的法律缺席

2020-05-30 06:08作者:张东超

因为张默是影视红星张国立的儿子,所以张默殴伤童瑶就成了近日的热点新闻。既然如此,对该事件的报道自然也就有了更大的示范意义。但看完笔者接触到的有关报道后,总有一种忧虑和不解,这就是:法律在该事件的报道中缺席。   

从笔者看到的最新报道看,经医院初步检查:受害人童瑶头上多处有肿块、鼻骨骨折、双眼的皮下淤血、左眼球出血、右眼外伤性虹睫炎,眼睛散光,身上多处淤青、软组织挫伤等。其他症状仍在进一步检查中,怀疑腰部有骨裂症状以及牙床骨折。这就是说,张默的行为可能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至少也应对受害人进行法医学伤情鉴定,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从最初的报道到截止12月25日笔者所看到的最新报道均称该案为“张默打人事件”。为什么不称之为行凶案件?为什么以“事件”这种表述人为地淡化了该案属“案件”的实质?   

有关报道一直称 “张国立正积极协助学校(中戏)处理此事”或者“学校正在处理该事”等等。笔者不明白,学校是干什么的?以学校的名义处理该案是不是学校越了位?处理该事件的法定主体究竟是谁?

先说法医学伤情鉴定这档事,这很遗憾:从12月16日案发一直至12月25日这一期间,笔者所见的报道均没有涉及是否进行了法医学伤情鉴定这一法律程序(这真是一种“忽视”),更没有对这种“忽视”提出质疑或者提示。

再说涉嫌犯罪这档事,这也很遗憾:如果被害人童瑶没有能够充分证实自己被张默殴伤这一事实的证据,那么她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接受报案或者因为从媒体等途径获知犯罪线索而主动介入并立案,该案就将是一个公诉案件,最终可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审判。反之,被害人童瑶有证据且其伤情为轻伤,那么该案就将是一个自诉案件,无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童瑶和张默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时间可以是在向法院起诉前,也可以是在法庭审理期间。可是,笔者所见的所有报道都没有涉及这些法律内容(这仍是一种“忽视”),更没有对这些“忽视”提出质疑或者提示。

法律在张默案件的报道中已经缺席!笔者呼吁:请法律入席!
   
   (作者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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