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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幽灵何时休 ?

2020-05-30 05:52作者:李少国

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小朝廷命官犯罪不与民同律,可以以官抵罪,此谓“官当”。据史料记载,隋唐时期的流刑罪可比照四年徒刑计算。如一身兼有勋官、职事官、散官的,先用职事官、散官抵罪,后用勋官抵罪。以后的朝代虽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余威”尚存,其幽灵时隐时现。以致进入近现代,“官当”仍有它独特的有别于以往的形式而沉渣泛起。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金建中因对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煤矿违法、违章生产未得到有效遏制,连续发生数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日前被撤销党内外职务,就是典型的一例。

先后发生在吕梁地区的数起特大事故,损失惨重,伤亡人数超过150人,足以让举国上下为之震惊。作为该地区行署副专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金建中,“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煤矿违法、违章生产未得到有效遏制;没有认真吸取2002年朱家店煤矿‘10.23’事故教训,对连续发生的特大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然而,令人看不懂的是,有负如此“重要领导责任”的行署副专员、安委会主任,为何却仅仅只是被撤销了党内外职务,以“官当”抵了罪?这与封建社会“官当”中的以官品抵罪相比,其区别又在哪儿?

我国《刑法》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作为行署副专员,主抓安全生产的“一把手”,其所作所为不是渎职又是什么?如果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金专员都不受渎职罪的处罚,那么请问:《刑法》中的渎职罪又是为谁而设?安全生产的警钟还要长鸣到几时?

窃以为,要彻底消灭“官当”幽灵,作为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首当其冲地肩负起依法打击一切犯罪行为,而不因为人的官大小而偏袒护短,甚至不作为;我们的地方人大部门更应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对政府要员的弹劾职责。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公平与正义之原则,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才有希望。

(作者来自安徽庐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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