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事故该抚恤还是该赔偿?
2020-05-30 05:44作者:何向东
2月8日晚8时,密云灯展“事故处理总指挥部”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对事故经过和目前救治、善后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媒体作了介绍。目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还未对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定性,死者善后处理政策原则基本确定,外省市死难者和北京当地死难者抚恤政策一视同仁。
“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残废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所以,对“因公”受伤或残废的人员进行抚恤,我国有各种法律政策可以执行。而对像密云灯展这样的事故死难者来说,不是“因公”而需要抚恤的,所以无法律法规可循。这样一来,每次出现事故,只能针对每次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抚恤政策,由于每次政策的不同,加之抚恤的实质是救济帮助,结果会导致每次事故处理对死难者的抚恤的差异很大,有很大的随意性。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次密云灯会事故,如果最终认定属于责任事故,那么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因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救济帮助这么轻描淡写;而如果最终认定属于是意外事故的话,那么对死难者进行相应的抚恤,即救济帮助才显得合情合理。
从密云这次事故的抚恤政策来看,我觉得虽说其政策是对外省市死难者和北京当地死难者一视同仁,但从有关人士的进一步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抚恤要比赔偿责任轻。因为如果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首先是这次事故中死难者各项标准均应按北京当地的经济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死难者生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北京的,则应当按死难者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相关赔偿。这一点规定就决定了外省市的死难者从法律上来看,最起码不会比北京当地人所获的赔偿标准低;其次,有关人士解释说“如果死者去世导致家庭生活急剧下降,善后处理时当然会考虑到这一点,使其家庭享受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那么按法律来说,这个标准仍然是低的。以法律上规定的对死难者的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例,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外省市比北京高,则仍按外省市标准。举个例子,假如一名死难者是来自贫困的农村,那么按照密云方面现在初步的标准,只给予其家庭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这和法律规定按北京生活水平计算,大家可以想想差别会多大?再次,正是由于死难者情况的多样性,所以在按法律赔偿时,死难者获赔偿的数额差别应当是有的,甚至很大。而如果按抚恤来讲,是否能够体现出这种差别呢?如果体现不出,则说明抚恤政策还算不上公平公正。
因此,对于密云灯会事故来说,如果将来定性为“责任事故”,我觉得有关部门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制定什么抚恤政策,而只须直接按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了。而如果最终定性为“意外事故”,那么对死难者进行抚恤,可以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我觉得也是应当的,则可以制定抚恤政策对死难者家属进行救济帮助。所以,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就忙着制定抚恤政策,我觉得有点为时过早,而且除非抚恤对死难者的救济帮助数额多于赔偿责任,否则如果该“赔偿”却“抚恤”,极易留下“后遗症”。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残废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所以,对“因公”受伤或残废的人员进行抚恤,我国有各种法律政策可以执行。而对像密云灯展这样的事故死难者来说,不是“因公”而需要抚恤的,所以无法律法规可循。这样一来,每次出现事故,只能针对每次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抚恤政策,由于每次政策的不同,加之抚恤的实质是救济帮助,结果会导致每次事故处理对死难者的抚恤的差异很大,有很大的随意性。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次密云灯会事故,如果最终认定属于责任事故,那么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因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救济帮助这么轻描淡写;而如果最终认定属于是意外事故的话,那么对死难者进行相应的抚恤,即救济帮助才显得合情合理。
从密云这次事故的抚恤政策来看,我觉得虽说其政策是对外省市死难者和北京当地死难者一视同仁,但从有关人士的进一步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抚恤要比赔偿责任轻。因为如果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首先是这次事故中死难者各项标准均应按北京当地的经济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死难者生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北京的,则应当按死难者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相关赔偿。这一点规定就决定了外省市的死难者从法律上来看,最起码不会比北京当地人所获的赔偿标准低;其次,有关人士解释说“如果死者去世导致家庭生活急剧下降,善后处理时当然会考虑到这一点,使其家庭享受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那么按法律来说,这个标准仍然是低的。以法律上规定的对死难者的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例,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外省市比北京高,则仍按外省市标准。举个例子,假如一名死难者是来自贫困的农村,那么按照密云方面现在初步的标准,只给予其家庭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这和法律规定按北京生活水平计算,大家可以想想差别会多大?再次,正是由于死难者情况的多样性,所以在按法律赔偿时,死难者获赔偿的数额差别应当是有的,甚至很大。而如果按抚恤来讲,是否能够体现出这种差别呢?如果体现不出,则说明抚恤政策还算不上公平公正。
因此,对于密云灯会事故来说,如果将来定性为“责任事故”,我觉得有关部门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制定什么抚恤政策,而只须直接按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了。而如果最终定性为“意外事故”,那么对死难者进行抚恤,可以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我觉得也是应当的,则可以制定抚恤政策对死难者家属进行救济帮助。所以,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就忙着制定抚恤政策,我觉得有点为时过早,而且除非抚恤对死难者的救济帮助数额多于赔偿责任,否则如果该“赔偿”却“抚恤”,极易留下“后遗症”。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