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民企过时原罪的特别意义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份名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在这份文件中,还有“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这些内容被人们称作是突破性的规定(1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仔细看一下,河北省的这份规定,好像只是重申了一下法律的规定,因为所谓的“赦免”民企的过时原罪以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原本就有规定。那么既然有法律的规定,河北省的这份文件的突破性作用又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我们知道,在民营经济发展初期,的确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一些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违法问题。而且,在生活中,很多人也都有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认识”。对于管理者和实际执法者而言,也经常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这些都极大程度的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执法活动中,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管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一般都会立案侦查,因此即使案件最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但是民营企业经历了这番折腾后,其生产经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往往是侦查终结了,经营者和企业却被搞垮了。河北省的这份“赦免”过时民企原罪的规定,将会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再随意,在处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时,更加慎重行事,在是否准予立案时,就会对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作为首要问题予以审查,这样做的后果将会给民营企业家创造一个宽松的创业环境,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河北的这个文件虽然是重申了法律的原有规定,但却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因此这样的规定是突破性的。
不仅如此,河北省这次规定“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同样河北省的这个规定也没有突破法律,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过去,虽然有过这个重要的刑法原则,但是,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一些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未予明确规定,企业往往会怕违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敢大胆探索。而执法机关有时也会对企业所从事的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未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河北的这份文件明确提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些规定无疑会让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使企业能够摆脱各种束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大胆地探索,其最终同样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很好地促进和发展地方经济。
所以,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虽然部分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河北省的这一步迈得很大,因为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进行保护,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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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号文件作出突破性规定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
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
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在河北省“两会”上进一步解释说,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30条”的第二个突破是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写进省级文件中。该文件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30条”的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30条”的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