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就可以不要理智?
2020-05-30 05:27作者:何向东
大年初四夜,南方航空集团下属新疆航空公司CZ9012航班晚点5小时,100多名北京乘客因对航空公司处理态度及候机食宿安排等不满发生争执,滞留三亚机场16个小时。经过国家假日办、民航总局、南方航空公司等部门共同协调,南航调配专机将滞留乘客接回首都国际机场。据说,100多名乘客目前仍然没有讨回说法。
综观这场纠纷,航空公司在飞机晚点后的做法可能不妥,但我觉得,100多名乘客用拒绝登机的方式来讨“说法”的做法无疑太过分了。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如果出现航班不能按时起飞,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比如,因为运力调配或者飞机故障的原因航班误点,承运人应当一方面积极抢修故障机器,另一方面,要妥善安置滞留在机场的乘客;同时,应当向滞留的旅客说明理由;对于因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这个事件来说,在预定的航班不能按时起飞时,机场方面应当说也采取了一定的必要措施,只不过这些措施与乘客的“理想”差距较大,所以双方才发生了纠纷。在这一阶段,我觉得航空公司的做法可能不积极,有过错。但是,100多名乘客也不应该以不登机来“要挟”解决问题。出现了纠纷,当然要解决,但当时的情况,最当务之急的是把乘客尽快送达目的地,在这一点上,航空公司后来要求乘客登机并没有什么不妥。而100多名乘客却拒绝登机,致使误点的航班只好带着另外40多名乘客起飞。如此,在这100多名乘客投诉后,许多人却不得不为解决此事而忙碌,并在春节期间的运力紧张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得不再为这100名乘客调来一架飞机专飞北京。这里我就想问这100多名乘客,你们的权利固然重要,但你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你们是否想到了别人?航空公司欠你们什么,无非是航班误点后没积极安排你们食宿,这对你们来说是多大的损失?而你们却最终迫使航空公司另派专机送你们,这一专机的费用又是多少?而且,春节期间的运力紧张,又有多少乘客也正在急盼着乘机,你们的行为给航空公司给整个春运又带来了多大的损失?“得理不让人”难道就是你们的做人原则?难道航空公司稍后给你们“说法”就不行吗?我觉得你们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太自私了?我真的不知道你们是真想解决纠纷还是想扩大纠纷?
对于100多名乘客讨要的“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航空公司不应当为这100多名乘客滞留三亚机场16个小时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旅客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航空公司因为误点给乘客造成了损失,对此损失,航空公司应当赔偿。但是,航空公司要求乘客登机时,100多名乘客却加以拒绝,以至于这100多名乘客在三亚机场更长时间的滞留,对于100多名乘客在这段时间内的损失,航空公司完全可以不予赔偿。对于航空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虽然我没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有关航空公司可以向乘客索赔的条款,但是我觉得这100多名乘客无正当理由拒绝乘坐他们应当乘坐的航班,他们的机票就应当作废。而对航空公司后来调配过来的航班,这100多名乘客应当重新购买机票,因为这些损失是乘客单方面行为造成的,乘客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所以,对于这个事件来说,航空公司需要反思,而乘客也需要反思。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知道讨说法固然不错,应当提倡,但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像这100多名乘客的维权法子,不仅没有让自己得到说法,反而对自己对他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无论怎么说都算不上是理智的。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观这场纠纷,航空公司在飞机晚点后的做法可能不妥,但我觉得,100多名乘客用拒绝登机的方式来讨“说法”的做法无疑太过分了。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如果出现航班不能按时起飞,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比如,因为运力调配或者飞机故障的原因航班误点,承运人应当一方面积极抢修故障机器,另一方面,要妥善安置滞留在机场的乘客;同时,应当向滞留的旅客说明理由;对于因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这个事件来说,在预定的航班不能按时起飞时,机场方面应当说也采取了一定的必要措施,只不过这些措施与乘客的“理想”差距较大,所以双方才发生了纠纷。在这一阶段,我觉得航空公司的做法可能不积极,有过错。但是,100多名乘客也不应该以不登机来“要挟”解决问题。出现了纠纷,当然要解决,但当时的情况,最当务之急的是把乘客尽快送达目的地,在这一点上,航空公司后来要求乘客登机并没有什么不妥。而100多名乘客却拒绝登机,致使误点的航班只好带着另外40多名乘客起飞。如此,在这100多名乘客投诉后,许多人却不得不为解决此事而忙碌,并在春节期间的运力紧张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得不再为这100名乘客调来一架飞机专飞北京。这里我就想问这100多名乘客,你们的权利固然重要,但你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你们是否想到了别人?航空公司欠你们什么,无非是航班误点后没积极安排你们食宿,这对你们来说是多大的损失?而你们却最终迫使航空公司另派专机送你们,这一专机的费用又是多少?而且,春节期间的运力紧张,又有多少乘客也正在急盼着乘机,你们的行为给航空公司给整个春运又带来了多大的损失?“得理不让人”难道就是你们的做人原则?难道航空公司稍后给你们“说法”就不行吗?我觉得你们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太自私了?我真的不知道你们是真想解决纠纷还是想扩大纠纷?
对于100多名乘客讨要的“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航空公司不应当为这100多名乘客滞留三亚机场16个小时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旅客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航空公司因为误点给乘客造成了损失,对此损失,航空公司应当赔偿。但是,航空公司要求乘客登机时,100多名乘客却加以拒绝,以至于这100多名乘客在三亚机场更长时间的滞留,对于100多名乘客在这段时间内的损失,航空公司完全可以不予赔偿。对于航空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虽然我没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有关航空公司可以向乘客索赔的条款,但是我觉得这100多名乘客无正当理由拒绝乘坐他们应当乘坐的航班,他们的机票就应当作废。而对航空公司后来调配过来的航班,这100多名乘客应当重新购买机票,因为这些损失是乘客单方面行为造成的,乘客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所以,对于这个事件来说,航空公司需要反思,而乘客也需要反思。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知道讨说法固然不错,应当提倡,但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像这100多名乘客的维权法子,不仅没有让自己得到说法,反而对自己对他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无论怎么说都算不上是理智的。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