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处置“人情”四法则
2020-05-30 05:05作者:张思杰
“人情”,乃人之常情,人皆有之。“人情”是法院严肃执法的“禁区”、大忌。讲“人情”,不秉公执法,就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不讲“人情”、杜绝“人情”,不客观、不现实。最好的办法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讲原则、讲方法、讲策略,正视“人情”、逆用“人情”,争取说情者支持人民法院办案。
法大于情,依法办案,是审判人员办案所应遵循的原则。有人说,法官是法律的奴隶,这话不中听,但实在。作为法官,既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化身,必须忠实于法律,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必须讲法律,不讲“人情”。讲情者,不执法,不担责任;执法者,担责任,受惩处。君不见,有与当事人串通一起为被告推责伪造证据的;有伪造法律文书提前释放罪犯的;有执行法律打折扣履行法律手续不严的,其结果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这些执法者之所以执法犯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在于没有忠实执行法律,讲“人情”,重“人情”,以情代法,情大于法,背离了办案所应遵循的原则。这些法官的违法是教训,是反面典型。逆耳忠言,忠诚老实,做法律的奴隶,依法办案,严肃执法,不逾越“雷池”半步。
疏之导之,以理化情,是说服说情者的良法。说情者,有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不了解,片面听取被说情方一面之词而讲情;有的是对法律规定不知晓,片面认为被说情者有理难说情;还有的是明知无理,代人请求宽恕而求情。人心微妙,情感万千。讲情、说情、求情均都包含着一个“情”字,这“情”字看似一样却有“异样”之处,要把握分寸,区分情况,对症下药。对片面听取被说情方一面之词的说情者,应全面介绍案情,让说情者知晓被说情方输理的方面;对法律知识掌握欠缺的说情者,应“以法律为准绳”让说情者知晓被说情者所作所为与法律规定相“碰撞”之处,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代人请求宽恕的说情者,则应该从为被说情者推责,丢执法者饭碗不值的危害来说服说情者。这些道理通俗易懂,说情者能接受、能理解,会“望法止步”。
宣传法律,教育说情者,是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法院办案的过程,是宣传法律的过程,是体现法律的过程。说情者之所以替人说情,大都因其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案说法,既实际又通俗易懂,还是对说情者普法教育的良好机会。把握机会,共同磋商,通过个案研讨,对说情者进行普法教育,这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需要。这从狭义上讲是让说情者了解法律的规定,受到普法教育,不为被说情者说情;从广义上讲,则扩大了人民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
逆用说情,争取支持,是转化消极因素的良策。“人情”,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产生着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消极因素,通过对说情者的说服、教育,使说情者对法院办案中产生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协助法院做被说情者的思想工作,促使被说情者履行法律义务,认罪服法,这会起到我们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既是扼制“人情”的办法,又是巧妙运用“人情”服务办案的策略。其实,这种作用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得到运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只是没有人从理性上加以认识罢了。说情者往往与被说情者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被说情者在求助说情者说情时,比较尊重说情者,说情者的话,被说情者听得进去,乐意接受,因为被说情者知道说情者最起码不会坑害他。所以,利用说情者做被说情者思想工作,说服力强、效果好,对案件的调解、执行,对犯罪分子的认罪服法有着积极的辅助作用。
(作者来自河南获嘉县法院政研室)
法大于情,依法办案,是审判人员办案所应遵循的原则。有人说,法官是法律的奴隶,这话不中听,但实在。作为法官,既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化身,必须忠实于法律,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必须讲法律,不讲“人情”。讲情者,不执法,不担责任;执法者,担责任,受惩处。君不见,有与当事人串通一起为被告推责伪造证据的;有伪造法律文书提前释放罪犯的;有执行法律打折扣履行法律手续不严的,其结果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这些执法者之所以执法犯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在于没有忠实执行法律,讲“人情”,重“人情”,以情代法,情大于法,背离了办案所应遵循的原则。这些法官的违法是教训,是反面典型。逆耳忠言,忠诚老实,做法律的奴隶,依法办案,严肃执法,不逾越“雷池”半步。
疏之导之,以理化情,是说服说情者的良法。说情者,有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不了解,片面听取被说情方一面之词而讲情;有的是对法律规定不知晓,片面认为被说情者有理难说情;还有的是明知无理,代人请求宽恕而求情。人心微妙,情感万千。讲情、说情、求情均都包含着一个“情”字,这“情”字看似一样却有“异样”之处,要把握分寸,区分情况,对症下药。对片面听取被说情方一面之词的说情者,应全面介绍案情,让说情者知晓被说情方输理的方面;对法律知识掌握欠缺的说情者,应“以法律为准绳”让说情者知晓被说情者所作所为与法律规定相“碰撞”之处,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代人请求宽恕的说情者,则应该从为被说情者推责,丢执法者饭碗不值的危害来说服说情者。这些道理通俗易懂,说情者能接受、能理解,会“望法止步”。
宣传法律,教育说情者,是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法院办案的过程,是宣传法律的过程,是体现法律的过程。说情者之所以替人说情,大都因其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案说法,既实际又通俗易懂,还是对说情者普法教育的良好机会。把握机会,共同磋商,通过个案研讨,对说情者进行普法教育,这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需要。这从狭义上讲是让说情者了解法律的规定,受到普法教育,不为被说情者说情;从广义上讲,则扩大了人民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
逆用说情,争取支持,是转化消极因素的良策。“人情”,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产生着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消极因素,通过对说情者的说服、教育,使说情者对法院办案中产生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协助法院做被说情者的思想工作,促使被说情者履行法律义务,认罪服法,这会起到我们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既是扼制“人情”的办法,又是巧妙运用“人情”服务办案的策略。其实,这种作用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得到运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只是没有人从理性上加以认识罢了。说情者往往与被说情者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被说情者在求助说情者说情时,比较尊重说情者,说情者的话,被说情者听得进去,乐意接受,因为被说情者知道说情者最起码不会坑害他。所以,利用说情者做被说情者思想工作,说服力强、效果好,对案件的调解、执行,对犯罪分子的认罪服法有着积极的辅助作用。
(作者来自河南获嘉县法院政研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