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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和法律,谁大?

2020-05-30 03:43作者:万全

据《三湘都市报》23日报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两区教育局近期相继出台了治理教育“三乱”的“八个严禁”,在他们所颁发的这“八个严禁”中,赫然出现“严禁利用师生从属关系在单独找异性学生辅导、谈话时,奸污猥亵女生”条款,并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

且不讨论这两区教育部门作出这种规定的初衷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只想问一个问题,禁令法律,到底谁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这个规定,奸污学生最起码也要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于法律上已说得很明确的事情,而两区的“禁令”上却轻飘飘地说,对违反上述规定(指八个严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也就是说,既使老师奸污猥亵了学生,情节再严重,最多也只是个下岗处理。法律和“禁令”的处理结果可谓差之千里!

从处理程序上讲,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应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根本不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处理的范围,更不是通过“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就能了事的。这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刑事优先原则。在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才可以再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处分的理由决不是“奸污猥亵女生”了,而是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将“奸污猥亵女生”列为教育“三乱”,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既暴露了教育行政部门越权行政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树立自身权威,以禁令代法律,藐视、轻视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不可否认,禁令具有针对性??、?热菁蚪唷⒚魅芬准恰⒓?а杆俚忍氐恪5??钪荒茉诜?傻目蚣苣诮?校?荒苁欠?傻南富?⒉钩浜痛葱拢??荒苁欠?傻募虻ブ馗矗??荒苡敕?伤?娑ǖ哪谌菹辔ケ澈偷执ァH绻?皇羌虻サ闹馗矗?庋?慕?蠲挥斜匾?⒉迹蝗绻?敕?上辔ケ澈偷执ィ??嵛蟮既嗣堑乃枷牒托形??肆朔?傻娜ㄍ?浴⒀纤嘈浴?/P>

两区的教育局何以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我想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分不清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混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由此,笔者不禁想起近年来频繁发生在许多地方的中小学老师长期奸污猥亵女生事件,他们有的可以为非作歹数年甚至十数年,可能根本原因正在于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并未充分认识到“奸污猥亵女生”的犯罪性质,而把它仅当作一般的违纪事件或作风问题对待,客观上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怂恿和保护作用。个别老师的残害女学生行为是可恨和可悲的,但教育行政部门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而使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打击,则是更可悲的。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许多地方在任命行政领导干部时已开始实行法律考试,将法律关作为领导干部上岗前的第一道关,这将有效地改变行政官员的知识结构,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防止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日前,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这说明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但愿今后类似的“低级错误”不再出现。

(作者来自湖北省钟祥市计划委员会)

观点碰撞:

匪夷所思的“禁令”

         从“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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