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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群众满意率

2020-05-30 02:50作者:邹松生

近年来,群众满意率似乎成了衡量一个法院工作好坏的时髦指标,特别是在当前各地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政府也乐此不彼地在辖区各部门间开展所谓的行风形象测评(尽管报端对法院列入部门测评有争议,但法院属于这种形象测评之列的事实却无所改变)。

诚然,落实司法为民主旨,将群众满意率作为衡量法院工作一项指标,本也无可厚非,但从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来看,似乎这个群众满意率的评测有点让人觉得尴尬,倒不是因为这满意率低了,而是高了。以笔者所统计过的相关法院工作报告和形象测评活动中反映的群众满意率来看,高于90%的比比皆是,低于80%的却是凤毛麟角,如此高的群众满意率于法院来说真的正常吗?

我们先看看几组国外民众对法院的民意测评数据:以美国1964年一次民意测验为例,只有12%的回答者欣赏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年中”所做的工作,26%的表示不喜欢,另有57%的人说他们对最高法院的活动不感兴趣。在英国,人们对法院的看法摇摆不定,1961年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结果显示,63%的回答者认为英国法院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两年后,比例却下降到47%。其他西欧国家也记录了十分相似的见解。根据德国的一项未发表的民意测验结果,42%的回答者认为“普通人民”不能从法院得到与富人一样的对待。法国的一项类似测验(1972)显示42%的回答者相信法院偏向富人,49%的人认为他们是公平的。在劳动者阶层回答者中两种意见比例分别为48%和44%,在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相信司法机构工作中行使职能不佳者在60%到40%之间波动,认为他们工作干得不错的从不超过35%,常常更少。

从上述国外法院的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可以得出一个不言而明的结论。或许用这么高的满意率来评价一个行政部门不足为奇,但法院毕竟不是行政部门,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它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及内在运作程序机理,简单地以群众满意率高低来衡量法院工作不能不说是存在对上述特性的忽略。

当然对于以上这些数据,或许有人会提出一个时间维度和国情的差别论,认为在国外如此,在我国并不必然如此,因而不具有可比性。对此,笔者不想使自己陷入所谓的国情差别论的争论中去,因为个人认为这毫无意义,只是提醒各位注意的:从司法规律运作层面上来看,法院诉讼特有的机理从来就没能为群众对法院的高满意率提供一个应有的条件。换句话说,群众高满意率从来就不是法院应有的特性,就好比一双42码的鞋从来就不是为一个只有38码脚长的人准备的一个道理,而这点恰恰是最为人们所忽略或误读的。

大家知道纠纷从产生到诉讼到解决,无非有三种常见情况:1、纠纷双方都满意;2、纠纷双方都不满意;3、纠纷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第一种情况无疑是少数,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个非纠纷群体,他们对法院工作可能存在肤浅的理解,甚至并不关心。由此来看,法院的群众满意率高达90%,如果不是统计上自欺欺人之话,那至少也显得有点荒唐。当然,不可否认,法院有法院的困境,特别是处于当前社会转型期的法院更是如此,造成这种现状既有司法体制深层次的原因,也有个别领导重政绩工程、重数字游戏的因素。

本来面对提交的纠纷,于法院而言,有满意必有不满意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从上述国外民众对法院的看法可窥一斑,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尝试着转变观念,从正视司法规律出发——于法院自身而言,可以对此多一份坦然,于社会上普通民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而言,在所谓评测时对此多份宽容和理性呢?或许这些才是我们所真正需要关注和解决的。

(作者来自重庆大学法学院2003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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