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监督”勿要成为常态
据报道,北京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组建了4个专门巡视组和市委巡视办公室,对北京市18个区县以及一些局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进行重点监督。
一直以来,监督就是个众说纷纭的难题之一。正如现实情况那样:有权监督“一把手”的机构不了解情况,了解情况的又无权监督,实际上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成为党内监督的难点和盲点问题。为此,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并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也实属必要。
但是,笔者以为,巡视监督只能作为正常监督的一个有益补充,不应该成为监督党政“一把手”的常态监督。否则,有悖法治精神,不利于健全法定监督部门的职能。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对于出现有权监督“一把手”的机构不了解情况的这种监督不到位现象,究其根本,并不是监督机构的不足,而恰恰是当前某些监督机构的不作为的表现,也是监督体制所存在的不良症结所致。常常是出了情况,监督机构才加大马力,出重拳,往往出现非“左”即“右”的监督管理举措。一来二往,层出不穷的失职、渎职现象不断发生。即使引入引咎辞职制度,甚至司法程序也介入进来,依然难以遏制。因此,这不能不说是各级监督部门的失职,最起码也是监督的不力。那么,我们是否也要追查这些监督部门的责任呢!殊不知,让严格的制度来保障监督机制的良效运行,远比运动式的监督奏效得多。
从另一个方面说,如若巡视监督成了监督的常态,诸如人大及相关的党内外监督部门的监督该往何处去?是否让监督主体进入了责任的无序状态?因此,巡视监督机构不应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它的定位应该是临时性的组织,它只有在法定监督主体出现重大漏洞后,才能视情况是否严重及有无必要来成立。切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本末倒置。
笔者建议,不断完善人大及各级各类监督部门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确立监督主体向上级组织负责的体制,应该成为监督体制建设的要务,这才是标本兼治的举措。只有这样,困扰监督效果的难题才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作者来自北京市延庆县第三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