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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保护企业不是服务

2020-05-30 02:02作者:何向东

天津市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查办案件不轻易采取传唤企业负责人、冻结企业账户、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物品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见《检察日报》4月27日)

据说,检察机关提出这样10条服务措施是为了配合天津市新启动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工作,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本地、外地;大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凭我的认识水平,天津检察机关的服务措施,像要着重治理投资环境等,大多数规定都是好的,可圈可点。可如果企业违法犯罪了,意见却说,不要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要冻结企业账户,还不要什么什么的,我觉得这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畸形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企业违法犯罪时的一种“从宽”处理,最起码这个规定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试想,当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出现了纠纷,又涉嫌企业违法犯罪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办?如果检察机关采取不传唤企业负责人,不冻结企业账户等“不作为”方式,那么造成了公民个人的损失又该怎么说?难道说公民个人不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经济要发展,但绝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如果一切惟经济为上,付出了“公正”的后果,最终也不可能会换来真正的经济发展。

而且,由于天津检察机关的这一规定针对所有的企业,其实际的后果就在事实上就造成了对每个企业都是放松了法律的要求。这样一来,使当地的经济发展更趋向无序,无规则。大家可以想一下,企业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这时需要的是法律和外力的及时介入,而天津检察机关的规定显然不能及时保护“受害企业”的利益,反而会“打击”合法经营企业。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时,还谈何发展经济?真是一个顾此失彼的规定啊!而“顾”“失”之间,孰重孰轻呢?

再看天津检察机关的“不能因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这项规定。企业已经出现问题了,可却为了“引进、合作”而不去处理,那么,即使是资金、技术、项目引进来了,如果因“办案”而影响了投资方、合作方的利益,怎么办?这不是有意要谋害人家外来投资者吗?所以,这项规定是一个很可能会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的规定。天津检察机关公开出台这样的规定,结果倒可能会出现外来投资者对在天津投资的信任危机,加之天津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企业处理时的“宽容”,试想外来投资者还敢到天津投资吗?

“为经济服务论”我觉得似乎无可指责,可是,如果像天津检察机关出台的措施一样居然让“法律为经济让步”,这只能是一种“畸形保护”,而不能看作是“服务”,这种规定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最终也只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负作用,是十分要不得的。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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