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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法律套牢

2020-05-30 01:16作者:奚旭初
  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了经深圳市人大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同时,办法的第43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长应该尊重孩子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不隐匿、拆阅或者废弃孩子的信件,不偷看孩子的日记,就是尊重的具体体现。深圳出台这个地方法规,其积极意义是肯定的。然而出台之后,是否会真正得到落实,只要看一看深圳一些家长和孩子的态度就可明白恐怕很难。当家长听说这个法规对自己的约束条文是“单位批评”和“派出所教育”,认为这几乎不对自己的“查阅日记”做法构成压力。至于孩子则说,“能拿自己的爸爸妈妈怎么办?最多口头抗议,难道还要叫警察吗?”更不必说,实施“单位批评”和“派出所教育”的单位负责人和派出所干警也是家长,对家长的苦衷都有共识,说白了就是都把这种行为视为“闻着臭吃着香的臭豆腐”。有了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这个前提,接下来的“批评教育”会不会变成隔靴搔痒,效果又是如何,应是不言而喻的。

  北京前不久否决了“动物福利法规”,理由是该法规太超前,在实际生活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这样的论据是令人信服的。北京的思路和做法值得借鉴。如果条件还不具备就贸然制定法规,那么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随之而来的问题,要么是违法必究,要么是法不责众。倘若违法必究实际上很难做到,那么必然是法不责众,而这又必然损害法律的尊严,使法律面临尴尬的境地。正因如此,所以人们有理由担心,深圳的这个法规会不会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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