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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弹劾制”=“保官符”

2020-05-30 00:46作者:何向东

据报道,江苏省滨海县今年实行的“民主弹劾干部制”,使普通党员、群众和一般干部有权对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弹劾,被弹劾者立即免职,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

弹劾干部,在我国应当还是个新鲜事物。可是看了江苏省滨海县的这项制度,我却怎么看怎么觉得这种所谓的“民主弹劾干部制”像是给干部送去的一个“保官符”,恐怕有了这样的“民主弹劾干部制”,滨海县的干部们生出的不是悲,而是喜吧?

首先,从这种“民主弹劾干部制”所规定内容来看,可以弹劾的干部均为不称职干部。在规定中,其中“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考察认定德才素质较差的”一项,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应当免职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来党政干部有此情形,是应当被免职的,可在滨海县的“民主弹劾干部制”中却被规定成了要有人对该不称职干部弹劾,才会被免职。言外之意,如果没有被弹劾,这些不称职干部就能免此一劫,“民主弹劾干部制”岂不是给了这些干部一个“保官符”?除此之外,像有“对重大问题及重大项目不经科学论证,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不讲组织纪律,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单位团结和整体稳定,经诫勉谈话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有严重失职、渎职、腐败行为,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过程中办事不力,吃拿卡要反响恶劣的”行为的不称职干部,同样有不被弹劾就不该被“免职”的保护嫌疑?

其次,从这种“民主弹劾干部制”程序上来看,有提起联名弹劾权的人或单位是有严格的级别规定的(最起码得是个党员)。从这种规定看,一般的平民老百姓是无弹劾权的。而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滨海县的“民主弹劾干部制”所谓的程序事实上就“剥夺”了一般群众的控告、检举等权利。而有权弹劾的人基本上又都是干部,如果出现官官相卫的现象,滨海县的一般群众恐怕只能是望天徒叹了。这种弹劾居然被冠以“民主”的名头,简直是对民主的一种亵渎!

据说,这样的“民主弹劾干部制”可以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忧患意识,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我看这全是扯淡。所以,以上文字,权当是对江苏省滨海县的“民主弹劾干部制”的弹劾檄文。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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