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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私有化与“连坐”制

2020-05-30 00:10作者:程计山

据报道,近日召开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将在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这一《条例草案》明确将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列入,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因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而让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际上非常类似于封建时代的一人犯法,他的家属、亲族连带受处罚的“连坐”制,这有悖于“责任自负”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封建社会的“连坐”防止这种现象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这不仅仅与我国进行的法治建设与悖,同时恐怕也难以从根本上医治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这种社会的毒瘤。

我认为,现代法治理念应当包含如下的含义:对于每一个具备了法律年龄责任的人,除非其具有精神障碍等影响法律责任能力之外,其行为造成的纪律上的与法律上的后果只能由其本人来承担;其他任何人都不应当连带承担任何的法律、纪律责任后果。显然,即便是领导干部的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之后,也仅仅应当由违纪、违法的本人承担纪律、法律上的责任,领导干部本人不应当为其引咎辞职。

但是,深圳市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说明现有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有着因果上的关系。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领导干部对于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教育是否得力,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违反纪律、法律往往都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往往成为了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工具。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领导干部已经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其自有财产了,因此,其子女才能够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这几乎不是什么秘密,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从现在报道出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之中,许多都有其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的参与。“河北第一秘”李真一案便是典型。

试想:如果对于领导干部的权力能够实行有效的制约,防止领导干部将手中的权力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其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还能够利用领导干部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么?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防止领导干部的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同时还能够从根本上摆脱领导干部自身的责任。从而,根据“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领导干部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其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坐”辞职了。

因此,防止领导干部亲属与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的根本出路在于:如何形成对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私有化。这样,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领导干部的权力与责任相脱钩,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针锋相对:

    万全:放纵配偶子女违法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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