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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工作该怎样评价

2020-05-29 23:48作者:文幼武

最近有两条消息值得关注,一是国务院通知法院和检察院不再参与行风评比;二是在某地政协组织的民营企业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评价中,法院列倒数第二。前一条消息属于硬性规定,后一条则便于新闻炒作。由此也提出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法院的工作怎样评价

在流行“讨个说法”的现代社会里,法院肯定是焦点中的焦点。其处境有点像巴西足球队,一亿多巴西人都想当教练。法律本是一个解决争议的事物,但在一个法治意识尚不深厚的社会里,法律自身就成为争议的事物,加上它关于公正的相对性,加上它不被人接受的强制性,再加上它自身的缺陷与失误,运用法律的审判机关——法院被诟病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果从“人民满意”说起,法院最好的成绩也只能是过半,因为,有胜诉就有败诉,一半对一半,胜诉未必完全满意,败诉自然忿忿然。当然如果败诉的一方在某些领域和部门聚集得多了,那反对的声音肯定是相当可怕的。

法院有没有问题?有,而且还不小。法官的素质,从道德操守到业务能力,还不能堪称“社会的精英”;法院的组织结构,受制于地方;法院的案件,在“低级错误”之外同样还困惑于立法的滞后。这些问题都离不开监督,都需要以重手法加以解决。

问题也再次提出:怎样评价法院工作

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这涉及几个操作上的问题。一、人民如何落实?当事人是不是?“几家欢乐几家痛”,溢美之词和狂贬之词都不够客观。二、满意如何确定?简单的“顺民意”、“平民愤”,情绪化被助长,专业的标准被掩盖,犹如“定海神针”被拔出来挥舞,地动山摇。三、什么方式?问卷调查?网上点击?弊端多得已经不可信。四、谁来组织?这涉及制度设计,不是成立一个组委会就可以进行“选美”和“××形象大使”评选那般简单。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往往影响甚至决定着目的的实现。愿望再美好,动机再单纯,技术难以达到,目的也就只能在彼岸空悬。

评议是一种监督的形式。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来看,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按照“一府两院”的架构,只有人大才能对之进行法律监督。所以政府显然不能组织对法院的行业评议,而其他组织更没有资格组织对司法机关既不规范和又不科学的评议了。

如同审计,对司法机关的评议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从法律特点来看,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标准是专业的,它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民意”与“民愤”虽可参照但并不重要,不能让法院背负立法疏漏与滞后的责任,不能让法院动摇忠实于法律的职责,不能让法院混淆自身的角色而无所适从。相反,对于处于某些民意冲突下的法院,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大更应该从维护人民根本意志——法律的角度来支持法院。这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具体体现。目前,在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中,我们已经看到类似于回避制度的出现,即人大代表不能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监督活动。同样,在经济领域,几位经济学家或退出所任职的经济实体,或回避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股市言论。这也是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喜讯。

司法活动从来就是一项严谨的工作,需要的是更多更持久的理性,需要遵循更多更严格的程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研究的是:一是如何更坚定地遵循法治原则,以解决观念和思路问题;二是如何更严格地监督司法机关,以解决程序和方法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如同实体与程序,绝不能混合,否则,什么都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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