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金牌奖励中的公平错觉
引发笔者写下这个标题的,是8月16日《华商报》的两则新闻。其一:一名12岁的男孩在西安北郊遇车祸致左脚骨折,医院拍片诊断后认为急需手术。但由于其打工的父母交不起760元的医疗费用,医院拒绝治疗,孩子流着血苦撑了一夜。其二:陕西运动员田亮在奥运赛场夺得一枚金牌,陕西省体育局长当即表示重奖,于是田亮随金牌一起收入囊中的还有70万元奖金——国家奖励20万,省政府奖励25万,省体育局奖励25万,而且全是免税的。
把两则新闻拉在一起也许有些牵强,但两者之间形成的强烈对比,的确让人情绪复杂,甚至难以接受。笔者认为,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则新闻其实大有关联:这是当今社会上“扶强不扶弱”行政思维惯性的折射和缩影。
无可否认,近年来我们社会中愈来愈形成一种“补偿强势、轻视弱势”的现实,这从各地给予开发商和拆迁户、污染企业和受害居民、城市居民和外来人员、企业主和打工者、国企和私企、名人和普通人、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的不同待遇可以看出。政策和政府总是更愿意眷顾强势者,而弱势者的利益保护总是受到推托,甚至是忽略。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缜密的逻辑推出,“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只有它们能为所有人带来利益补偿,尤其是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带来利益补偿时,才是正当的。”他还专门指出,这不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的恩赐——这一结论,极大地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富人的思维方式。但我们所面临的“补偿强势”的现实,却走在了这一结论的反而。也许我们面临的逻辑是这样的:经济上的强势者可以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而奥运冠军这类名人则可以让当地更有名气;而照顾弱者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做很多的过细工作,总之,难度比照顾强者更大,暂时却无什么看得见的具体收益。
所以,有些地方政府可以为一块金牌、或一场明星的演出一掷万金,却不肯真正为弱势者考虑一下基本的生计。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太多只肯锦上添花,不肯雪中送炭的事例。比如,一边是刚刚获得奥运金牌的世界级名人(及其所代表的),一边是因为760元手术费而不得不忍受流血之痛、残疾之虞的断脚少年(及其所代表的),政府更应该优先考虑哪方?当然或许会说,这只是具体的事例,但是,这名少年的伤痛,实是折射出目前弱势者医疗保障阙如、而且求助无门的事实。
说到这里,同一天《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新闻可以对照:4年前,国家8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具体方案,实施方案“难产”使医疗管理难以走上更为科学正规的渠道,导致看病越来越贵,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笔者在想,4年时间“产”不下一个实施方案,背后有没有利益之争?更重要的是,有多少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因此而受到影响?正如有人曾质疑的那样:一个正常的劳动者得不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看不起病,算不算健康权受到伤害了呢?
尤须说明的是,政府竞相对奥运冠军给予重奖,其实也是上述思维方式在起作用的怪现象。客观地说,在我国当前的体育体制下,奖励金牌得主实际上是一种“公平错觉”——国家付出巨额资金对其进行训练,给予其参加奥运的机会,而其一旦得到奥运金牌,便相当于成了世界级的名人,在如今“注意力经济”时代,有奥运冠军光环在身,只“名气”便已经受用不尽了,只怕想不成为富人都难。那么,政府只给予其荣誉便足矣,何必还要再额外付出一笔巨款奖励他们呢?
当然,假如某个运动员是自费训练的,是业余选手,一旦得到奖牌,受到一些奖励(或补偿)是无可厚非的。但显然我们国家不是这样子。若从真正的公平起见,笔者认为,更应该受到金钱补偿的应该是哪些没有获得奖牌的和受伤的运动员。首先,他们付出的努力未必就小,并且可能因为参与训练而影响到学习其它技艺的机会。相比而言,他们才是“弱势群体”,所以更应予以补偿——这不是“鼓励后进”,政府的补偿不会大于一块奥运奖牌的收益,所以绝对不会有人去奥运赛场了却不想拿到最好成绩。
但愿,在为奥运金牌欢庆声中,断脚少年的呻吟能唤醒社会对公平的某种错觉,喊破一个正义渐渐流失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