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海与留职:鱼与熊掌能兼得?
看了干部“安全”下海的争论之后,我想:干部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与我国现在的干部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此不妨称之为公务人员。那么说,国家设置公务人员的目的在于什么?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公务人员下海是否允许带薪;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公务人员下海之后,是否应当保留公务人员的身份即留职呢?
国家设置公务人员的目的在于能够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法治国家,公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履行职务;但是,由于社会自身的复杂性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为了能够使得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及时、高效地得以维持,法律必须授予公务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务员有了自由裁量权,其在履行职责时是否能够公正就成了是否能够达到国家设置公务员目的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公正性,就应当避免其自身的利益与其他社会个体的利益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当国家公务人员自身的利益与其他社会个体的利益有了某种联系之后,就很难保证公务人员能够公正地履行职务,从而出现腐败现象。
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传统上“官本位”的价值观念与我国现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远远不能相适应了。在我国“官本位”的传统价值观念中,一个人只有做官才能够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因为只有做官才能够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优秀人才;在任何一种行业之中,优秀人才都能够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从而体现出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同时,与传统价值观念中的“君子不言利”相对应的是:在法治社会之中,承认并且鼓励人们合法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因为,人们在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会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提供税收,从而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为社会的总财富的增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贡献。因此,一个人无论是从政还是下海,通过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都会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自身的贡献,从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同时,无论是追求为了实现公众利益的从政,还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下海,也是任何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但问题就在于:是否应当允许任何一个人同时保留着随时可以从政的机会即留职而下海呢?
马克思指出,市场经济的三个要素是: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应当是平等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够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从而通过公平的竞争创造出能够适应市场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因此,公务人员下海经商系其自由意志的选择;但一个公务人员的身份本身就与一般的公民之间具有明显地身份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务人员下海之后仍然保留着公务人员的身份,其仍然随时都可以重新回到公务人员的位置上去,明显地与市场经济之中的平等地市场主体不相适应。
如果允许留职而下海,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由于其随时可以回到公务人员队伍中去,其在经商的时候,或者其自身经商,已经具备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受聘他人,就与其他的社会个体发生了直接的具体的利益关系。并且,留职人员随时可以恢复公务人员职位很可能就成为市场交易的一个砝码或者变相行贿的一种方式,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交易与社会的公平;其一旦重新回到公务人员的位置上去之后,其在“下海”期间所形成的与其他的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可能成为影响其公正行使职务的直接原因。因此,允许留职而下海本身就为公务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留下了祸根;甚至于,留职而下海本身就是某些公务人员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与借口:下海之后利用仍然保留着的公务人员的身份乘机捞一把,既实现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同时还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制裁。因此,对于干部下海时的留职就应当予以严厉禁止。但同时,并不是说公务人员经商之后就不能回到公务人员的职位中去,而是下海经商仅仅是丢掉的原来的职位;其仍然可以重新取得公务人员的职位,但只能以普遍公民的身份,重新按照国家招收公务人员的标准参加相应的考试、选拔,这样,才能够在防止留职弊端的同时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
从事国家公务职业与下海经商不仅系任何一个人的自由选择,都能够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为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从事国家公务与下海经商之间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既“熊掌与鱼不可兼得”,不能允许在经商的同时而留职,这样,才能够达到国家设置公务人员的目的,使得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社会的公正得以实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务人员下海经商留职本身已经不具备任何的合理性可言了,应当严厉予以禁止;遑论留薪了——这样的问题连争论的基础都不存在——不为国家服务,凭什么要挣纳税人的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