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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要警惕无限豁免权

2020-05-29 22:47作者:单士兵

据8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举报办法有了新的规定: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海南出台新的规定,对举报人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行为,不再追究责任。这样,实质就是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的“豁免权”,来为其失实行为进行免责。笔者以为,这项规定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但是,从操作层面看,这种做法很容易陷入一种误区,既会损害到被举报人的利益,也容易给检察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造成检察部门人力、财力的浪费。

我们讲求对举报人的保护,是充分考虑到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但是,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保证秩序和效率。在对举报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尊重和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这就要求,举报人在行使其举报权利时,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依法举报。当前,我国的举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如果过分给予举报人太多的“豁免权”,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一些有损于被举报人名誉和利益的事情。

在当前举报工作中,出现大量举报缺乏真实性、客观性的现象。原因何在呢?有调查表明,就是一些人从个人恩怨出发,为了泄私愤,陷害他人。如果出台规定,给举报人“豁免权”,尽管我们强调,那种“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的不实举报,不追究责任。但是,一个最为客观的问题就是,界定举报人是因为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还是出于“个人其他目的”,实在太困难了。因为当前区分举报失实或者错告、诬告的区别,关键要看举报人是不是故意的,这种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实在缺乏可以操作和量化的标准。

那些“不严肃”举报行为,实则已经损害到被举报人的利益。尽管有些被举报人并未因“不实举报”而获罪,但举报本身给那些被举报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是一下子就可以消弥的。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这种行为,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浪费,还侵害别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甚至可能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处分,还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性质极其恶劣。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既有行使权利,也应该承担义务,这同样是保证举报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仅从单方面给予举报人责任“豁免权”是不妥当的。笔者以为,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要靠不断加强对举报制度的宣传,来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了解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职能作用,真正意识到举报本身的意义,来提高举报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应该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公民举报的积极性,提高公民举报的质量。另外,对那些借举报之名,来诬告陷害打击他人的行为,也要加大查处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举报,健康发展,为惩治腐败做出贡献。

针锋相对:

为举报失实不追究责任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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