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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失实不追究责任叫好

2020-05-29 22:46作者:李先梓

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举报办法有了新的规定: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北京青年报》8月10日)

应该为海南的这项规定大声叫好

在很多情况下,被举报者的犯罪事实很难被人详细所知。我们知道,检察、纪委和公安机关对于嫌疑犯的犯罪事实的侦破,不仅要运用好多先进的侦破手段,往往还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能把疑犯的犯罪事实弄清楚。而普通群众对于被举报人的举报,尤其是对于经济犯罪的举报,除了和被举报者关系密切的一些人之外,大都通过一些揣测和推断来进行的,让举报者给出详细的证据内容,或者要求举报内容准确无误毫厘不爽,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既然举报者只是通过对事实的一鳞半爪来进行举报,那就不可避免出现了解不全和偏差的举报情况,若是对于群众的举报失误或者失实举报追究责任的话,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给举报者增添了顾虑和心理负担,从而错过了检察机关对一些犯罪线索的掌握,使一些本该得到制裁的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惩处。

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应该是我们的反腐败机关的责任。近几年来发生的好多举报者遭到排挤、打击和报复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河北的郭光允为举报程维高付出了坐牢的代价;长春两姐妹为举报恶霸兼工商局长展文波,见面竟然都约定在超市,前后四十多趟赴京“告御状”,支持她们锲而不舍的动力竟然是“不把展文波告倒就没有活路了”,颇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悲壮意味;至于刚刚发生不久的“副市长下跪”丑剧中的举报者李玉春,手里掌握着大量的证据,竟然发了上万封专递和十万个电子邮件,才把济宁市副市长李信扳倒……几乎每一个举报者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艰辛历程,这里面固然有体制上的原因,更有我们的某些受理举报的机关人员,未能切实做到保障举报者的合法利益,使得举报者流离失所,有家难回,受到身心上的双重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说那些受理举报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是渎职似乎也不为过。

海南的这项规定,等于给举报者撑起了一张大胆举报的安全伞,不仅能够彻底打消举报者的顾虑,还给一些腐败分子以暗示和警告,从而起到震慑腐败分子的作用。

举报,只有功劳没有过错!

针锋相对:

保护举报人要警惕无限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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