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热立法,“死”“活”都得管
2020-05-29 22:39作者:何向东
日前,广州市一青年男子在踢球时突然昏倒,后经医生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广东省人大代表王泽华提交了一份建议,要求把“热死人”列为安全事故,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同时,还提到要立法放热假,并建立高温预警应急保障机制。(《北京娱乐信报》8月10日)
在高温季节,一些企业没有采取任何降温防暑措施,一味让工人加班加点,漠视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中暑甚至热死人的现象时有出现,可是,由于我国的管理法规和体制相对欠缺,加之人们往往会认为中暑、“热死人”是天灾,是因为工人的身体太差,所以,提出“热死人”应算安全事故的建议确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但是说到要为“天热”立法,我觉得仅仅把“热死人”定为安全事故,是不够的。
从法律上来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权利。其实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来说,人们更重视的是生命,凡事只要“不死人”,仿佛就没多大事儿,也就是说很多时候人们只关心“死”,而不太注重“活”。可是,人的生命固然重于泰山,可人的健康难道就轻如鸿毛吗?所以,在生活中,这种重“死”不管“活”的思想,实际上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防范,甚至可以采取立法手段。
就“天热”造成的后果来说,比起“热死人”,更多的还是人中暑。2002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则更是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说,中暑是工伤,这是无疑问的。对于安全事故来说,人身的伤亡、财产的损失都应当是考量的标准。我们知道,像人们吃饭因为不卫生造大量的人的食物中毒,虽然不死人,也算是安全事故,可是如果“天热”使造成的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岗位上中暑,难道就不该算事故吗?难道构成“天热”事故就非得以是否“热死人”为惟一标准吗?我想,如果我们将来的立法仅仅是考虑了“热死人”才算安全事故的建议,那么其大弊也是显然的,那就是这样的规定反而会使一些企业更忽视工人的健康权,纵容他们“只要不死人,哪管工人健康不健康”的思想,并不利于对工人的健康权的全面保护。
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为“天热”立法,在“天热”出现什么情形下可构成安全事故问题上,是要格外慎重考虑的,因为这关乎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来不得半点含糊,将来的法律法规是不能只管“死”而不管“活”的,而只有充分关注了人的健康,人的生命也才会更有保障。也正是如此,只有能体现出来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双重关爱和尊重的法律和法规,才真正的符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理念,才能真的称得上是善法、良规。
在高温季节,一些企业没有采取任何降温防暑措施,一味让工人加班加点,漠视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中暑甚至热死人的现象时有出现,可是,由于我国的管理法规和体制相对欠缺,加之人们往往会认为中暑、“热死人”是天灾,是因为工人的身体太差,所以,提出“热死人”应算安全事故的建议确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但是说到要为“天热”立法,我觉得仅仅把“热死人”定为安全事故,是不够的。
从法律上来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权利。其实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来说,人们更重视的是生命,凡事只要“不死人”,仿佛就没多大事儿,也就是说很多时候人们只关心“死”,而不太注重“活”。可是,人的生命固然重于泰山,可人的健康难道就轻如鸿毛吗?所以,在生活中,这种重“死”不管“活”的思想,实际上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防范,甚至可以采取立法手段。
就“天热”造成的后果来说,比起“热死人”,更多的还是人中暑。2002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则更是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说,中暑是工伤,这是无疑问的。对于安全事故来说,人身的伤亡、财产的损失都应当是考量的标准。我们知道,像人们吃饭因为不卫生造大量的人的食物中毒,虽然不死人,也算是安全事故,可是如果“天热”使造成的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岗位上中暑,难道就不该算事故吗?难道构成“天热”事故就非得以是否“热死人”为惟一标准吗?我想,如果我们将来的立法仅仅是考虑了“热死人”才算安全事故的建议,那么其大弊也是显然的,那就是这样的规定反而会使一些企业更忽视工人的健康权,纵容他们“只要不死人,哪管工人健康不健康”的思想,并不利于对工人的健康权的全面保护。
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为“天热”立法,在“天热”出现什么情形下可构成安全事故问题上,是要格外慎重考虑的,因为这关乎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来不得半点含糊,将来的法律法规是不能只管“死”而不管“活”的,而只有充分关注了人的健康,人的生命也才会更有保障。也正是如此,只有能体现出来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双重关爱和尊重的法律和法规,才真正的符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理念,才能真的称得上是善法、良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