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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租贼做秀”

2020-05-29 21:58作者:濮祺国
  租书,租车,租房子,可谁曾想,这时代变化快,现如今连贼都可以租到了。据近日的《广州日报》报道,目前广州出现了所谓的“小偷出租公司”,当然这种公司可不是出租小偷给你,帮你偷东西挣钱,那可是的的确确的违法犯罪,他当然不会做,那么他把小偷租给谁呢?原来,他是为超市服务的,将小偷出租给超市,让超市将租到的“小偷”抓在门前示众,以起到做秀和警示的作用。

  这个点子不可为谓不绝啊。商家如果抓到真正的小偷,那么,对不起,你可千万不能把小偷当街示众啊,一方面你没有拘禁他人的权利(将小偷押在门前示众同样是一种拘禁);另一方面,小偷同样也有人格,违法犯罪应当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而不是人格上的侮辱,弄不好,自己反成了被告。所以抓到真正的小偷,商家能做的就是扭送公安机关,否则一不小心自己这受害者就变成了迫害者了。于是乎,脑筋飞快的“小偷出租公司”出现了:现在让我这“小偷出租公司”来解决你超市的困境吧,给你个假小偷,咱们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签份合同,让你超市出足气,做足秀,杀鸡敬猴吓坏那些真小偷,而且还不违法,多好,咱们只是和法律开了个玩笑!

  这“小偷出租公司”的如意算盘可真不错啊,然而这样的“小偷租赁合同”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同,以侮辱人格的方式来达到警示的目的,这一行为不为社会所认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即使你侮辱的对象以合同的方式同意了这种行为,这样的合同也会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从合同的标的而言,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作为合同的标的,也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因此如果真有商家与这样的“小偷出租公司”租赁了这样的“小偷”来进行示众警示的,那么商家的行为与抓住真小偷来进行示众并无二异,他依然要承担违法的责任,这背后的一纸无效的合同并不能让商家拿来做挡箭牌。

  “小偷出租公司”尽管很有创意,但却和法律开起了玩笑,莫以为合同自由可以自由无限,并不是所有的东西、所有的行为都可以当商品来售卖。租贼做秀?请不要和法律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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