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是精神的愉悦和享受
伪法学研究者一直鼓动把法治作为信仰,在受到猛烈批判后,则说是学法律的信仰。
现在,我先阐述一下信仰是什么。信仰是狭义的,是精神的,是榜样和指南。例如,我信仰宗教,宗教有很多教义和准则,这些教义完全是精神方面的,是高尚的,而不是现实生活的。例如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宗教,完全是想象,在想象中达到精神的解脱、寄托和愉悦。这就是为什么原始宗教直到今天还对人类,特别是简单的人类如法学教授贺卫方等还存在吸引力一样。因为宗教其实也是人类对现实的逃避,也是对人类的愚昧和玩弄。在信仰宗教的过程中,愚昧他人者获得了满足,被愚昧者,也获得了满足。这种满足我们既可以叫精神享受,也可以叫精神愉悦。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现实生活中的教训使人类开始考虑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样,应运而生的共产主义思想便产生了。这是人类历史上最空前绝后的信条。这个信条就是要把人类社会建设成为一个没有剥削、压迫、自由而平等的社会。因此,很多很多人参与了这样的历史实践。他们把这个思想是做为信仰而奋斗的。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一直具备这样的意义,保护信仰和制度。当法治不能保护我们自由的信仰的时候,制度与信仰发生现实的冲突时,那么,就会爆发战争。
我们在法治过程中,是缺乏榜样的。例如,法官审判,我们只能信赖审判,而不能信仰审判;我们只能信服法官的廉洁与公正,而不能信仰法官的廉洁与公正。因为法官的作为不仅是制度的要求,更多的是道德和良心的要求。因此,法官不仅要信守着法律的规定,更要信奉着历史的要求和希望。也就是说,无论什么制度下的法官,都要信仰一种理想。如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官,他们100%信仰基督教,即使内心不信仰,他们也要假装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制度下的法官更不必说了。
因此,整个法治过程是个痛苦的过程。从刑事的角度看,还是个灾难过程,悲剧的过程。人类怎么可能把痛苦的过程、灾难的过程、悲剧的过程当成信仰、享受和精神的愉悦呢?
观察法治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多的是历史的眼睛。从古到今,人类对法治的要求和希望就是公平公正。法律是规范全体人类行为的手段(当然有国界),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因此,是否公平公正会被所有人所思考。
也因此,建设道德要靠信仰。而法治是强制的,是建设制度的。现代法治是为民主而服务的。不是为道德服务的。法治也不可能替代道德和信仰。历史业已表明,依靠强制也不可能换取全民的道德发展。
而那些说法治可以取代一切的人,就好象说法治可以取代汽车一样。他们忘记了,法律是工具,治国的工具,思想的工具,和其他思想方面的工具一样。谁使用这样的工具?当然是人类。人类创造了这个工具,反过来又怎么可能崇拜、信仰这个工具?就如同驾驶员会崇拜他开的汽车一样。驾驶员只能夸他的汽车的性能好,而不能信仰他的汽车。历史上,只有原始社会的拜物教才信仰他的一部分工具。
但是,法治可以强制民主、强制秩序。当法治不能强制民主和秩序的时候,就必然使用更加暴力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