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的行贿者“黑名单”
2020-05-29 21:42作者:李先梓
宁波市检察院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已经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为止,库内行贿人数已增至200多人,主要为建筑、医药等领域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
宁波市的这一做法无疑是从源头上制止和打击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个资料库也就是“黑名单”似乎是专门为行贿人设立的,不知道为什么,这里面竟然没有受贿者,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费解。
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权钱交易关系。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是拿钱来买法定之外的特权的,是买卖双方中的“买方”;而受贿者则是出卖权力的“卖方”。如果行贿者行贿的对象具有一颗坚定不移的拒腐之心,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得神圣无比,谨慎用权,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论行贿者开出了多大的价码,就是坚决不“卖”,那么,这种“买卖”关系也就建立不起来,行贿人的图谋不能得逞,当然也不能进入“黑名单”了。没有了实质上的权钱交易关系,又何谈行贿与受贿?没有卖方,哪来的买方?
既然行贿人已经进入“黑名单”了,那就说明行贿人已经成功的“购买”了权力,贿赂双方之间的权钱交易已经成交,受贿者的“卖权”行为也即受贿罪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只单纯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而忽略了受贿者的受贿罪,难道不是一种很不公平的执法行为?
这种所谓的“黑名单”,实际上就是一个行贿人档案。令人不解的是,既然行贿人已经入选“黑名单”了,为什么不防微杜渐,从一开始就予以打击,而非要等到行贿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了才去制裁他们?难道刚开始的行贿行为不算犯罪?对行贿罪的查处难道也要有积累期和时间段?这是否有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对行贿罪的累加惩处和打击是否有纵容犯罪之嫌?
宁波市的这一做法无疑是从源头上制止和打击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个资料库也就是“黑名单”似乎是专门为行贿人设立的,不知道为什么,这里面竟然没有受贿者,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费解。
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权钱交易关系。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是拿钱来买法定之外的特权的,是买卖双方中的“买方”;而受贿者则是出卖权力的“卖方”。如果行贿者行贿的对象具有一颗坚定不移的拒腐之心,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得神圣无比,谨慎用权,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论行贿者开出了多大的价码,就是坚决不“卖”,那么,这种“买卖”关系也就建立不起来,行贿人的图谋不能得逞,当然也不能进入“黑名单”了。没有了实质上的权钱交易关系,又何谈行贿与受贿?没有卖方,哪来的买方?
既然行贿人已经进入“黑名单”了,那就说明行贿人已经成功的“购买”了权力,贿赂双方之间的权钱交易已经成交,受贿者的“卖权”行为也即受贿罪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只单纯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而忽略了受贿者的受贿罪,难道不是一种很不公平的执法行为?
这种所谓的“黑名单”,实际上就是一个行贿人档案。令人不解的是,既然行贿人已经入选“黑名单”了,为什么不防微杜渐,从一开始就予以打击,而非要等到行贿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了才去制裁他们?难道刚开始的行贿行为不算犯罪?对行贿罪的查处难道也要有积累期和时间段?这是否有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对行贿罪的累加惩处和打击是否有纵容犯罪之嫌?
